上海七旬老人地铁扶梯上差点摔倒,男子紧急救助却多处受伤

凡夫情理法 2024-11-06 18:15:32

事发上海地铁,老人扶梯差点摔倒被救。男子见义勇为惹伤上身,最后选择对薄公堂?法院该如何裁决!

“这位老人也太不地道了,我是好心帮助她,她却这样对我,看来千万不要做好人,多一事还不如少一事!"这是本案故事的主人公王王大勇,因为自己好心救了人,结果惹得自己受伤,遇到了这样的老人,真是让人心碎。原来,案发当日,王大勇赶着去上班,他进了上海地铁7号线镇坪路站。正值上班高峰时刻,地铁通道里人流如织,王大勇挤上了自动长扶梯,见前面有位满头白发的老太太,突然身体开始摇晃,王大勇感到了不妙。果然,随着老太太的“哎呀”一声,眼看着她要仰面向后摔下来,这可不得了,王大勇要是不扶,后果不堪设想。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王大勇来不及没有犹豫,自己冲上一步,把将要摔倒的老太太用力搀扶住。老太太稳稳地站住了,一切安然无恙,王大勇着实惊出了一身冷汗,但是内心一阵欣慰。然而,此时他突然感到自己的腿部开始钻心的疼痛,开始紧皱了眉头。不好,是刚才自己用力上前搀扶老太太的时候,由于巨大的冲击力让自己受了伤,在铁道服务与警务人员的帮助下,将王大勇送到了医院。谁知,这一扶的结果出人意外,王大勇的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还有退行性改变。结果,医院要求王大勇需要支具固定左脚并休息两周,两周后复查病情。就这样,王大勇因病在家治疗,请了三周的病假,共计花去后续治疗费用4200多元,还有就是买了医用拐杖等医疗器械。王大勇,挺身而出救助老太太而自己受伤的事迹,赢得了当地有关部门的认可,为了组织评选“见义勇为”称号,需要向老太太了解核实相关的事实经过。万万没想到,在警方联系上老太太表明来意后,她竟然不予配合有关组织调查情况,而且态度不好。王大勇实在是想不通,自己为了救她,结果受了伤,不要说没有感谢了,她怎么能这样对待我,竟然不支持自己参加评选见义勇为奖。看来对付这种人,只能是拉下脸,厚着脸皮向她主张权益了。王大勇提出自己是因为见义勇为而受伤,而被救人老太太作为受益人,应当补偿自己的医药费用的损失。岂料,这位老太太认为王大勇的医疗费用这么多,就一口表示拒绝赔偿,竟然说出一句:谁让他扶!此言一出,震惊了所有人,王大勇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老太太告上了铁路法院,要求补偿15000元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第一、王大勇的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根据《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进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二)除受害当事人之外的个人向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为侦破犯罪案件和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的;(三)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公共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本案中,王大勇见到老太太发生意外时,毫不犹豫地伸手救助,防止了老太太遭受伤害,这一行为符合了见义勇为的行为,并且可以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但是,本案中的老太太认可王大勇的救助行为,不知道为何要拒绝配合王大勇向警方核实相关情况,是不是有何后顾之忧不得而知。所以,王大勇的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第二、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根据《民法典》第183条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被告老太太是由于自己的原因而即将摔倒,没有任何的侵权人,而原告王大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他为了保护老太太的民事权益而自己受伤,他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同时,本案中被告老太太作为受益人,应当对王大勇给予适当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因本案中的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不适用填平原则,案中王大勇的因为救助老太太的实际损失为8000元左右。最后,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老太太向原告王大勇支付补偿7000元。

通过本案,我们应该向王大勇学习,勇敢地伸出援手。对于受益人来说,更要懂得感恩,承担自己的责任,不能让好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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