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1日,威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冷某被依法判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20日23时许,威宁县六桥街道前进社区驾驶人冷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F0***Q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威宁县高原明珠小区方向往江家湾码头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海边街道望月路江家湾农家乐处时,碰撞到行人李某、文某及余某,事故导致导致行人李某、文某及余某三人受伤,所幸没有生命危险。接到报警后,威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十中队立即组织警力前往处置。
到达现场后,经现场群众指认称,穿着皮衣的这名男子就是开车撞到人的驾驶员,民警在进行口头询问过程中,发现该驾驶人满身酒气,随即对该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高达194mg/100ml。在现场勘验完成后,民警随即将冷某带至威宁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检验并依法传呼其到交警十中队接受调查。
经检验鉴定,冷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0.1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冷某交代,其当天因为心情不好,独自一人在海边街道水景公园一烧烤摊喝了半斤包谷酒,随后驾车离开。在驾车行驶了7-8分钟,约2公里左右的距离,途经海边街道望月路下坡时,因为路黑且没有开远光灯,没有注意到路上有行人便撞了上去。
冷某被依法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法院判决
2024年5月21日,威宁县人民法院对冷某作出如下:被告人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目前,冷某已被依法收押。
来源:威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