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看似自愿,实则被迫,男子与其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拍案烟屡 2024-08-14 18:32:50
简要案情:

男子赵某家的对门,新搬来一位女邻居,长得青春靓丽,每日独进独出。由于男子赵某住的是六楼,属于顶楼,而且是老小区,并没有安装电梯。

因此,平时上下楼的时候,感觉非常的费力,更别说拎着重东西上下楼了。由于同住六楼,平时作息规律也差不多,男子赵某和女邻居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时间久了之后,两人渐渐变得熟络起来。

两人不仅平时见了面会微笑着打一声招呼,而且有时男子赵某见女邻居拎着重东西上楼,还会主动地选择上前帮忙。

女邻居一开始挺不好意思的,不过时间久了之后,有时也会主动找男子赵某帮忙。两人相熟之后,男子赵某从闲聊中得知女邻居姓孙,平时一个人居住。

由于女邻居孙女士不仅长相漂亮,而且青春充满活力,男子赵某渐渐地被其深深吸引,产生了不应该有的想法。

这天晚上,男子赵某和朋友聚餐时,喝了不少的酒,在酒精的刺激作用下,男子赵某竟然起了歹意。回到家后,男子赵某趁着醉意,以串门的名义,敲响了孙女士的房门。

进屋后,男子赵某顿时原形毕露,向孙女士表明爱意,并欲强行与孙女士发生关系。孙女士自然不肯答应了,不仅严厉呵斥了男子赵某,还拿出手机准备报警。

男子赵某见状后,顿时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竟然随手拿起放在桌子上的水果刀,威胁孙女士不准报警,并威逼其发生关系。

孙女士慌乱之中,突然灵机一动,对男子赵某谎称说:其实我早就对你有意思了,也想跟你交往,不过我思想比较保守,希望可以等到相互了解后,再发生关系。

男子赵某信以为真,于是便放弃了侵犯意图,其后,两人坐在客厅的沙发上聊天。而孙女士一面表面应付着男子赵某,一面思索着脱困之法。

心不在焉地聊了一段时间后,见男子赵某迟迟不肯离开,孙女士突然以家里比较闷热,提出想和男子赵某一起出去散散心,想借机寻求救助。

本来男子赵某已经满心欢喜的答应了,然而,就在两人准备出去散心时,男子赵某还是忍不住想要与孙女士发生关系。

而孙女士见男子赵某喝了酒,情绪很不稳定,担心再度拒绝会有生命危险,于是不得不点头答应,被迫与男子赵某发生了关系。

事后,当男子赵某离开后,孙女士立即以自己遭到强奸为由,打电话报了警。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便将男子赵某抓获归案,并依法将其刑事拘留。

然而,男子赵某到案后,却始终拒不承认自己构成强奸罪。男子赵某认为,案发时孙女士属于自愿,并没有反抗行为,故而凭什么认定其构成强奸罪呢。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女方看似自愿,实则被迫,男子与其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对此,主流观点认为:男子赵某构成强奸罪。

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中,孙女士之所以最后没有反抗,默许了男子赵某的行为,是因为案发当晚,男子赵某曾持刀威逼孙女士发生关系,而此举给孙女士造成了巨大的心理恐惧,形成了一种精神强制,使孙女士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

孙女士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了免受伤害,最后不得不同意与男子赵某发生关系,此举绝非是出于其内心自愿。

孙女士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益,出于“紧急避险”的需要,最后不得不牺牲自己其他方面的权益,此举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被迫选择。

也就是说,本案中,孙女士看似自愿,实则被迫,故而男子赵某与其发生关系,应当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然而,笔者却认为:男子赵某不构成强奸罪。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如下:

1、本案中,男子赵某一开始持刀威逼孙女士发生关系,的确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不过,接下来,孙女士哄骗男子赵某,表示想与其交往,男子赵某信以为真后,便打消了强奸的念头,已经主动放弃了强奸的犯罪意图。

2、虽然本案中,男子赵某最后还是与孙女士发生了关系。然而,两人最后发生关系时,男子赵某是在孙女士答应与其“交往”后,在孙女士并未反抗的情况下,误以为孙女士属于自愿,才与之发生的关系。

也就是说,与一开始持刀威逼孙女士发生关系性质不同,两人最后发生关系时,男子赵某由于误以为女方自愿,故而主观上并没有强奸的故意,即不属于明知女方不同意却强行发生关系。

3、强奸罪属于典型的故意犯罪,即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故意”。本案中,男子赵某虽然客观上的确违背了妇女意志,但主观上却没有强奸的故意。由于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因此,本案中,男子赵某并不构成强奸罪!

结语:

其实,本案分歧的焦点问题在于:案发时,男子赵某当时是否具有主观上的强奸故意。

本案中,男子赵某与孙女士发生关系时,不仅主观上已经处于“放弃了犯罪意图”的状态,而且由于孙女士并未反抗,男子赵某在主观上以为孙女士是自愿。

因此,就本案而言,男子赵某主观上并不具有强奸的故意。据此,笔者认为,男子赵某并不构成强奸罪。

当然了,虽然从情理上来说,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男子赵某理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然而,从法理的角度上来说,本案认定男子赵某构成强奸罪,是有瑕疵和争议性的。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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