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问济南高新区公安:干嘛非要仿学迁西公安“瞎操作”呢?

周大开有闻 2024-04-17 06:35:41

怒问济南高新区公安:干嘛非要仿学迁西公安“瞎操作”呢?

​周大开

这个标题看起来有点伤人!

可说的却是事实!

先来看看济南高新区公安的“瞎操作”——

据媒体透露,3月31日晚,3名校外醉酒男子(下称醉鬼),跑到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内,戏弄一名女同学,3名男同学发现后进行制止,一名醉酒男子掐住一名男生的脖子,该男生挥拳反击,一名醉酒男子倒地,后进行了开颅手术并脱离危险。

于是,济南高新区公安开始“粉墨登场”了——

​4月1日,上述反击男生之父,竟然收到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拘留通知书,男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看到这里,笔者肺都快气炸了——

济南高新区公安局,这案子是这么办的吗?人家醉鬼跑到学校戏弄女生,男生该不该制止?你们敢说不该吗?

还有,醉鬼用手掐住男生脖子,你们给我们说说:男生是主动配合醉鬼掐,还是应该拼命大反击?

导向错误 影响重大

如果你们是正常人(姑且不说你们是公安),那么你们应该肯定男生制止醉鬼的行为是正确的;你们应该肯定男生的反击是杠杠的,因为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那么请问济南高新区公安:根据媒体披露之情形,男生在脖子被醉鬼掐住的危情下(我们在影视剧中看到,很多被害人就是如此被夺去生命的),男生之拼命反击,不是非常吻合“正当防卫”之法律定义吗?干嘛你们反而要刑拘男生呢?难不成你们没有学过上述法律?难不成你们的法律跟我们的法律不同?

写到这里,笔者禁不住怒问:济南高新区公安,你们的这一波操作,是不是曾(ceng)拜师办理马树山举报案的迁西县公安,从他们那里仿学而来的啊?

别学迁西公安办理马树山案那样

君不见2023年12月8日中午,年逾75岁的河北省迁西县农业农村局正科级退休干部马树山,因通过邮寄信件给河北省、唐山市及迁西县党政领导干部,反映、举报时任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等人,在用人、城市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结果,迁西县公安局即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将其逮捕!

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对诬告陷害罪是如此定义的: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众所周知,迄今为止,没有哪家权威机构或者组织,定论马树山的举报信是彻头彻尾的“捏造事实”,是完完全全的“虚假告发”,而恰恰相反的是,因为马树山的举报,当初倍受当地公安机关保护的被举报人——李贵富,如今已然落马!

由此反证了,迁西公安的当初之错!

笔者没搞明白的是:明明迁西公安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之做法是错误的,你济南高新区公安还要步入后尘当“徒弟”,明明这男生正当防卫的行为与法律定义高度吻合,你济南高新区公安非要反其道而行之,非要说男生涉嫌故意伤害,非要将男生刑拘,你干嘛非要仿学迁西公安当初的“瞎操作”呢?

当然了,笔者这是仅仅依据媒体披露信息而发上述“牢骚”,倘若案件最后查证的真实情况,并非此前媒体披露所述那样,笔者在此承诺:一是立马撤文;二是当即向济南高新区公安赔礼道歉;三是济南高新区公安倘若仿学迁西县公安当初那样,也课以笔者“诽谤罪”什么的,笔者也甘愿受领!

当然了,就目前资讯而论,笔者以为:济南高新区公安,实在是不该仿学办理马树山案件的那个县的公安!

不过,令人倍感欣慰的是,据媒体报道,昨天——4月14日,济南市公安局表示,“大学生与醉汉冲突被刑拘”一案已提级办理!

看来,济南高新区公安在上案中有可能搞错了,在上案中“瞎操作”的那么几个人,有可能像迁西县“22人被追责”中的部分人那样,早晚要被请去“喝茶”!

我实在是没有搞懂:为什么要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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