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家金属制品公司,工商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的股东其实有4个,因为股东都有亲戚关系,相互也比较信任,所以虽然都出资了,但一致同意由其中一人代持股份,公司形式上表现为一人公司。
公司经营多年后,由于在管理和分红方面出现了很多分歧,其中一位股东产生了退股的想法。
经过慎重考虑,该股东向其他股东提出股权转让,经过协商大家最终同意该股东退股。三天后,3位股东在讨论公司其他事项时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中就股东退出公司、转让股权的事宜也做了相应的安排,一致决定由法定代表人受让其股份。会后,股权转让方也收到了一份决议的原件。
可一年之后,这位股东仍然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于是向公司提出,法定代表人却认为,大家又没有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并没有实际转让,即使签过协议涉及到股权转让,但我也没有履行合同付款,也没做工商登记,我把股权还给你好了。
没有签过书面股权转让协议,是不是股权转让没有实现呢。
我们说,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合同形式。股东间虽然没有签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但口头达成了一致,双方转让和受让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其后还以书面协议对该次股权受让作了具体的安排,转让方也拿到了对应的协议。应当说,股权转让协议已经成立。由于公司形式的限制,不需要转让方配合做工商变更登记,所以转让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受让方应当及时将转让款支付给转让方。
这里需要指出,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的实质性限制条件,由于公司法的登记公示原则,工商登记只对其他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未经工商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更不影响双方依据转让协议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