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质保期内工程问题交由第三方修复后,可否向承包方追责?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8-09 08:17:26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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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的质保期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首先应由承包方负责维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承包方在质保期内有义务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

如果承包方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方有其他合理理由拒绝承包方修复,发包方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并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

如果发包方在未通知承包方的情况下直接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可否以此为由追究承包方责任?

最高院在《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工程质保期内,如果发包方在未通知承包方的情况下直接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或者虽进行了通知但无主张维修的证据,发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维修合同不能证明该合同所涉及的维修工程承包人原因造成。

最高院为:

首先,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均已完工,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榆横煤电公司并无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其次,榆横煤电公司提交的《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小纪汗煤矿铁路专用线路基水毁抢险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7年4月3日,该时段尚处于工程质保期内,榆横煤电公司应联系六局建设公司及时进行修复处理,榆横煤电公司并未提交其向六局建设公司主张维修的证据,且上述合同为榆横煤电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并不能证明该合同所涉及的维修工程系六局建设公司的原因造成。

故二审法院未予支持榆横煤电公司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

据此,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包方在未通知承包方的情况下直接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或者虽进行了通知但无证据证明,那么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维修费用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质保期内工程出现问题,发包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并要求承包方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但前提是发包方应先通知承包方,并保留相关通知和修复的证据。如果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发包方才有权在采取措施后向承包方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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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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