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能遵照指南行瓣膜手术致患者死亡,医方赔偿61余万元

乐正康康 2024-09-09 13:48:40

一、患方诉称

2021年3月31日,魏某在被告医院行保留主动脉瓣的主动脉根部置换术(David手术)。术中被告对心脏保护不力,以至于造成心脏严重受损,反复室颤。魏某疾病进一步恶化,终引发水电解质紊乱,代谢功能紊乱,凝血异常,心室颤动等严重并发症。

于2021年4月1日05:15进行床旁开胸探查术,于2021年4月1日06:25,因医治无效,宣布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导致魏某死亡,给四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故诉至法院。诉请被告:1.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362958元,均按照40%比例主张为945183.2元;2.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0元;3.被告赔偿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辩称

护理费、营养费不同意支付,四原告没有提交证据。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天数和标准。死亡赔偿金认可计算标准和方式。交通费应当结合与案件有关事实,且应该有票据支持。

被扶养人生活费中,魏某父亲、母亲的均不应支付,法律规定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才需支付,该二人都有生活来源和医保;魏某2今年11岁,认为应该算7年,不是9年,对于计算标准由法院核实。关于丧葬费由法庭依法核实,应该依法适用法律标准,四原告主张标准过高。

四、鉴定意见

患者魏某,男,41岁,被告在对被鉴定人魏某诊疗过错,建议医方占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参考依据:《临床诊疗指南心血管外科学分册》及《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心血管外科学分册》

2、被告在为患者实施手术前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告知了手术方案、手术目的、替代治疗方案、手术风险等,在手术同意书中欠缺的就是手术名称没有写手术的全称。

患者方作为非专业人员,难以理解所要实施的手术内容,但关于手术风险还是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在手术风险中也提到瓣膜修复不理想等需要实施的手术内容,因此应视为医方尽到说明义务,但不够充分。

3、患者因检查发现瓣膜病9个月入住医方,初步诊断: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窦增宽。从患者超声心动图检查结果看,患者不符合上述指南、规范中的手术适应证,但是依据欧美的瓣膜性心脏病管理指南的建议,患者主动脉瓣功能二叶畸形、主动脉根部增宽、主动脉窦直径45mm是建议手术的,对于保留主动脉瓣主动脉根部替换术,我国目前尚未见成熟的指南及规范,因此患者的手术指征有待商榷。

4、依据上述规范及《实用血管外科学》,术前应进行呼吸功能检查,在临时医嘱中未见呼吸功能的测定。视为医方术前检查措施不完善,术前对手术风险评估不足。

5、患者术中开放升主动脉后发生室颤,除颤后再次发作,探查左室心肌紧张,转机时间长,并且术后心电图、心肌损伤标志物升高,提示有心肌损伤的可能。因此考虑医方术中损伤心肌的可能大。

6、患者既往没有高血压病史,入院后血压一至平稳,但是麻醉记录记载术前收缩压180mmHg,不排除与情绪有关,但是也不能完全除外其他的因素,因此给予关注,医方未及时对突然增高的血压进行评估,存在不足。

7、医方术前就在给予补钾,术前并未检查血钾,术后18:51分钟进行检测时血钾就高,不除外与术前补钾有关。

六、法院判决

2023年6月19日判决,依法确定被告某大学附属某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615451.1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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