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立大功!广东江门,男子婚后11年妻子怀孕,因孩子非亲生起诉索赔5.6万

4厘米 2024-08-24 18:26:21

亲子鉴定立大功!广东江门,男子与妻子结婚11年,但妻子一直未怀孕,后妻子产下一女,男子因曾诊断出不孕不育,遂怀疑妻子出轨,可妻子却矢口否认,拿到亲子鉴定结果后,男子起诉离婚并分得不少财产,后男子又以侵权为由,将第三者诉至法院索赔5.6万,最终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罗建名是广东开平人,22岁时与张茵相识,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年后登记结婚,但两人结婚后10年,张茵一直未怀孕。

因身处农村且重男轻女,罗建名夫妇没少受闲话,张茵更是经常被人指指点点,夫家甚至有人说出难听的话,“罗家这是娶来一个不会下蛋的母鸡”!

期间,夫妻两人遍寻良方,但张茵的肚子迟迟没动静,尽管家人催罗建名再找一个,但因家庭贫困,罗建名始终没有表态。

功夫不负有心人,结婚第10年,张茵成功怀孕,并于次年6月9日产下一女,入户姓名罗子琪,罗家人都很开心,但罗建名却高兴不起来。

夫妻婚后多年张茵不育,罗子琪的出生令罗建名生疑,他甚至背着妻子偷偷去做过检查,这才发现是自己的问题,原来他竟有不孕不育症。

显然,罗子琪不是自己的孩子,结合张茵与同村村民罗光辛走得很近,罗建名怀疑妻子出轨,三人还一度闹到村委会,经村委会干部调解,三人同意做亲子鉴定。

《江门市中心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证实:罗子琪与罗建名无血缘关系,是罗光辛与张茵(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所生,自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罗建名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张茵承认与罗光辛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与其生育罗子琪,法院审理后认定,罗子琪是张茵非婚生女,并作出4210号民事判决书。

4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罗建名与张茵离婚,二轮摩托车1辆、轻型仓栅式货车1辆归罗建名所有,由罗建名补偿6300元给张茵。

同时,张茵应支付营养费10000元、生产医疗费2000元、抚养费10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52500元,该款与罗建名应付款项抵减后,张茵实应付46200元。

但判决生效后,张茵迟迟未履行,且法院查明张茵确实无履行能力,罗建名认为,罗光辛与张茵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罗子琪,两人的行为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利。

罗建名遂以共同侵权为由,将罗光辛诉至法院,要求其对营养费、医疗费、抚养费合共22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亲子鉴定费1400元。

罗光辛辩称:

1.虽然罗光辛与张茵有过性行为,张茵也为此怀孕生育一女,但罗光辛与张茵是双方自愿的,罗光辛致张茵怀孕是意外,罗光辛无意破坏他人婚姻,罗建名与张茵离婚与罗光辛无关。

不可否认罗光辛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当受到道德谴责,但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罗光辛愿意为此向罗建名道歉。

2.罗建名主张的损失60000元,与罗光辛无关,上述费用是罗建名的正常家庭开支,具体的开支金额只有罗建名的家庭成员知道,是否增加开支也只有罗建名知道。

且上述费用的赔偿,罗建名已在其与张茵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向张茵主张,此损失不应重复主张。

3.罗建名主张的精神抚慰金30000元及亲子鉴定费1400元,也因罗光辛不存在侵权行为,所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且张茵在离婚案件中已承担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并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罗光辛与张茵生育女儿罗子琪,该行为发生在罗建名和张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共同侵害罗建名作为丈夫对妻子的性权利和罗建名合法的生育权,罗光辛应与张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审理认定,罗建名的损失为52500元,且判决张茵应支付46200元,罗光辛在庭审中也表示对以上损失金额没有异议,故予以确认。

因4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对罗建名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损失进行了认定,且该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二人共同侵权造成的,是基于一个侵权行为产生的,故对罗建名主张罗光辛另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认定罗光辛应对4210号民事判决书第3判项,张茵对罗建名所负的债务462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对罗建名的亲子鉴定费用1400元承担责任。

综上,判决罗光辛应对46200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支付鉴定费1400元给罗建名,驳回罗建名的其他诉讼请求,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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