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旅游高质量发展守护好云南旅游金字招牌的意见》。
提到,要依法整治促市场。
从严查处不合理低价游违法行为。
查处旅行社、非旅行社机构和个人线上线下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旅游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清理下架不合理低价游产品。依法依规打击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组织未足额支付旅游费用或接待未足额支付旅游费用团队、要求导游代垫团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支持丽江市开展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试点工作。
严厉打击强迫购物行为。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导游强迫游客购物和购物场所一对一尾随销售、包厢式销售、限制游客自由进出等强迫及变相强迫购物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依规打击购物场所勾结旅行社、导游做局诈骗和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查处虚假宣传、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垄断销售、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严格监管旅游购物市场。
加强旅游团队行程管理,进一步执行好旅行社及导游在旅游途中,不得安排旅游团队或以其他名义变相安排旅游团队到指定购物场所购物的规定。积极探索贵重旅游商品“一货一码”可追溯制度,做大做强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旅游购物街区、城市特色综合商业体,推出一批诚实守信、经营规范、特色鲜明的涉旅商品零售企业,破解“游购捆绑”、“以购养游”问题,让游客自愿购、自由购。
严厉打击合同违法行为。
加强旅行社电子合同推广运用,督促旅行社与游客及地接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依法依规明确服务提供方等级、标准以及游览时间并严格履行。依法严厉打击签订虚假合同、利用虚假宣传或使人误解方式诱骗游客签订补充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涉旅企业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免除和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不履行合同约定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严格实施行业禁入。
全面核实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身份,对未开展实质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备案的旅行社依法进行处置。被吊销许可证的旅行社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股东等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经营。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人员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规范导游薪酬制度。
理顺旅行社、导游协会与导游关系,落实导游管理责任,落实旅行社与导游劳动用工合同制度,实施以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社会保险等组成的导游薪酬制度,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导游注册行政区域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导游派遣制管理,旅行社调用导游协会导游,需双方确认并签订导游派遣合同,并支付导游服务费。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完善州、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体系制度,由州、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统筹本地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不合理低价游、强迫购物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保障,确保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高效运转。
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精神,严格落实发展改革、商务、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税务、网信、通信等部门责任。建立不合理低价游、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奖励资金由州、市统筹保障。推行旅游市场网格化管理,将辖区内涉旅企业监管责任分解细化到每名执法人员,网格到人,责任到人。总结全省工作经验,借鉴省外经验做法,重点旅游州、市、县、区要视情安排治安警力用于旅游监管工作。
提高旅游市场智慧化监管效能。
健全完善“一部手机游云南”管理体系和数据标准体系,推动旅行社电子合同、团队运行、导游委派、车辆调度、游客信息、组合保险等数字化管理,实现全省旅游数字化管理“一盘棋”。完善旅游投诉、“30天无理由退货”和旅游团队信息、诚信评价数据归集,强化大数据运用,不断提高旅游市场治理智慧化水平。优化“一部手机游云南”服务功能,推进新技术落地应用,提升市场化运营水平,方便游客使用。(来源:《关于加快推动旅游高质量发展守护好云南旅游金字招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