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涉税15问

茜茜深耕 2024-04-04 08:37:26

来源:信合税务师事务

01

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主要区别在哪?

答:区别一 :责任承担不一样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既有普通合伙人也有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区别二 :出资人数不一样

1、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

2、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也就是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

区别三 :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不一样

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

区别四 :能否与本企业进行业务交易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区别五 :营业执照上名称不一样

1、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政策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02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答: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这里在确定纳税人时,直接穿透合伙企业到合伙人,因此合伙企业也成为“纳税透明体”。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

03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否包含企业当年留存利润?

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注意:这里的“分”是分摊的意思,不是分配的意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

04

如何确定合伙企业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特别提醒: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

05

关于合伙企业的亏损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注意:合伙企业当年的所得,应当分摊到每一合伙人纳税。而亏损则需要结转到以后年度予以弥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三条

06

合伙企业在申报完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是否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由于已经申报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允许将剩余利润打给投资者个人账户,不再需要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07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答: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

1.这里的股息红利所得,不仅在纳税人方面直接穿透到每一合伙人,而且在所得性质上也穿透到合伙人层面。

2.如果合伙人是境内居民企业法人,从合伙企业分回来的股息红利所得,因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直接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免税收益,故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

08

合伙企业转让对外投资的股权所得,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除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合伙企业转让对外投资股权所得。

注意:其个人合伙人应当按照经营所得,依据5%-3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法人合伙人,应将分回所得并入当年企业所得税总额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09

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不论是法人合伙人,还是个人合伙人,都可以用合伙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和对该合伙企业的投资比例,计算抵扣从该合伙企业的所得或者经营所得。

注意:合伙创投企业的经营所得分回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企业穿透到个人和法人合伙人,来抵免合伙人当年的的应纳税所得额,法人合伙人抵免自己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合伙人抵免自己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

10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何具体要求?

答:(1)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11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如何扣除?

答:投资者个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如果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

12

合伙人可以用合伙企业的资金为自己购买汽车、住房吗?

答: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13

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合伙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合伙企业,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四条

14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核定征收吗?

答: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第一条

15

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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