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挂靠人对外签订的分包合同,被挂靠人需承担付款责任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9-10 09:34:43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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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通常是指没有相应资质或资质不足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即名义上的承包方)与挂靠人(实际承包方)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被挂靠人通常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而挂靠人则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在某些情况下,挂靠人还会将工程在分包给第三方。

挂靠人对外签订的分包合同,被挂靠人需承担付款责任吗?

最高院在《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与王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挂靠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被挂靠人与分包人并无合同关系,不承担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责任。

最高院认为,

从前述约定的内容看,丁某系借用凯和安顺分公司资质承包案涉项目,并向凯和安顺分公司交纳相应的管理费。

2014年5月11日,丁某以“贵州聚安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安顺多彩万象旅游城温泉小镇建设工程项目部”名义与王某签订《分包合同》,将案涉项目中的温泉宾馆及接待中心工程分包给王某施工。2014年11月15日,丁某又以个人名义与王某签订《补充协议》,在《分包合同》基础上对相关款项使用事宜进行了约定。2015年5月27日,丁某与王某签订《清算协议》,就王某施工的案涉项目温泉宾馆及接待中心的已完工程进行了结算。

《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及建工司法解释第四条关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效”的规定,应属效合同。

《分包合同》的主体虽为聚安源公司和王某,但从《补充协议》《清算协议》均系丁某以其个人名义与王某签订,且未设置聚安源公司的权利义务,工程结算也由丁某与王某进行;贵州多彩万象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否认与聚安源公司签订合同;凯和公司或凯和安顺分公司否认将案涉项目转包或分包给聚安源公司,聚安源公司自认未参与过案涉项目的施工和管理;以及2020年11月16日的一审庭审笔录中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于“聚安源公司未向王某支付过工程款项”的陈述,表明王某亦认可聚安源公司未参与《分包合同》的履行等事实看,可以认定与王某签订《分包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实际为丁某,而非聚安源公司。

尽管案涉《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效,但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性不因合同效而受影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丁某向王某支付工程款。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挂靠人在签订分包合同时,被挂靠人给予了明确授权或存在其他情形使得第三方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是在履行与被挂靠人的合同义务,那么被挂靠人则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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