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小学生扶摔倒老人遭讹诈索赔,警察:拘留

发现之眼 2024-10-03 11:45:37

在中国四川达州,有一位九岁的小学生小江,他刻苦学习,待人诚实正直,是老师和家长心目中的好孩子。

一天,小江和两个小伙伴完成了老师布置的作业,然后一起去小区广场玩耍。他们正在尽情地享受快乐的时刻,突然听到不远处传来一声呼救。

原来,就在他们玩耍的前方,一位大约70岁的老奶奶摔倒在地上,她无法自行起身,正在痛苦地呻吟。

小江想起了老师常说的要多做好事,遇到需要帮助的老人时,要挺身而出,伸出援手。他马上中止了游戏,朝老奶奶跑去,试图扶起她。另外两名小伙伴也加入了行动,帮助老人重新站起。

然而,让人始料未及的是,老人站起来后抓住小江和另外两名小伙伴不放,指责他们撞倒了她。

这对小江来说是个意外的结果,眼泪迅速夺眶而出。广场上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有认识小江的人打电话通知了他的父亲江先生。

江先生听了老人的陈述后,选择相信她。他询问小江,却认为儿子做错了事,还撒了谎,当场给了小江两巴掌。小江委屈地站在原地,泪水憋在心中。

经过一番冷静的思考,江先生开始反思。因为另外两名孩子也否认撞倒老人,他感到事情有蹊跷,遂报了警。

然而,警方介入后发现现场没有监控,难以还原当时的情景,陷入僵局。

后来,江先生才知道摔倒的老人姓蒋,年过七旬。老人及其儿子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江先生和另外两名孩子的家长赔偿2万元。但江先生拒绝,他提议老人要先去医院检查治疗,然后凭医疗发票确定赔偿数额,以免今后发生纠纷。

老人的儿子直接将老人送到江先生家中。江先生只得再次报警求助,随后在警察的协调下,老人的儿子接走了她。

江先生决定和另外两名孩子的家长商量协商解决此事。但另外两名孩子的家长一致拒绝,坚持相信孩子的清白,要求警方深入调查,找出真相。

目前问题的关键在于缺乏证据,所以急需找到现场目击证人。这是他们要解决的首要任务。

江先生和另外两名孩子的家长立即采取行动,积极配合警方寻找目击证人。

很快,事情开始引起关注,在当地广为传播后,一名现场目击者站了出来。

一位热心的女士声称自己当时就在现场,虽然没看到老人蒋某某摔倒的情景,但亲眼目睹了小江等三位小朋友听到老人蒋某某呼救后前去帮忙扶起她。

随着事件的发展,对老人蒋某某始终不利,她不断哭闹,甚至跪地发誓称“撒谎死全家!”

在关键时刻,公安机关的调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通过老人蒋某某的儿媳得知,老人蒋某某实际上并未在外面摔倒,她身上的伤是在家上厕所时不慎摔倒造成的。

老人蒋某某的儿子龚某某对上述情况也有所了解。

随着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束,他们认定老人蒋某某和她的儿子龚某某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合谋实施敲诈勒索,这样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应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因此,经过当地公安机关集体讨论研究后,对老人蒋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而对老人的儿子龚某某,则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考虑到蒋某某年龄已超过70周岁,行政拘留不能执行。

此事发生后,针对小江等三名同学被冤枉做好事的情况,家长和学校老师专门对他们进行了心理辅导,首先肯定和赞扬了他们的善举。

然后告诉他们社会上大多数人都是善良的,不要受此事影响,并鼓励他们继续保持善良。

在老师和家长的引导下,三名同学纷纷表示会继续做好事。

【律师说法】

一、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本案中的老人蒋某某和她的儿子龚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他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老人蒋某某在家里上厕所时摔倒受伤,然而在小区广场上却假装跌倒以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趁机勒索小江等三名小朋友。

她们的行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企图通过嫁祸于人的手法实施敲诈勒索,非法获取钱财。

这一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本案中老人蒋某某的敲诈勒索未遂,警方依照上述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这起案件中,涉案的老人敲诈勒索,而其儿子积极参与并共同犯罪,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得不提及的是,常言道:“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而在本案中,涉案的老人蒋某某已经超过70岁的年龄,可能由于衰老昏迷,做出了极为可耻的行为。

然而,作为老人的儿子,龚某某并没有阻止其母亲的不道德和违法行为,反而积极参与其中,协助其母亲前往江先生的家中,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行径。

该案中的龚某某在主观上有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客观上不仅出谋划策,还实施了将蒋某某送到江先生家中滞留,施加压力,企图敲诈勒索和非法获取江先生的财物。

因此,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根据不同个体在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将分别受到相应的处罚。对于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将以相应的行为进行处罚。

在本案中,由于龚某某与母亲蒋某某相互勾结,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因此龚某某也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三、令人遗憾的是,本案中的老人蒋某某由于年满70周岁,根据法律的规定,不会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国家为了尊重和照顾老年人特别立法,对于70岁以上的老人,即使违反了治安管理,也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的个体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本法规定的行政拘留处罚将不予执行:

1. 年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

2. 年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3. 年满70周岁以上;

4. 女性怀孕或正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

本案中,由于老人蒋某某的年龄超过70岁,虽然她的行为伤害了三个善良孩子的心灵,可以说这一行为更加恶劣且后果更为严重,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她逃脱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许多网友对此颇感遗憾。与蒋某某类似的行为深深地伤害了善良社会的道德,这一创伤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愈合。

幸运的是,在本案发生后,学校和家长们及时发现问题,并对那三个被讹诈的孩子进行了心理疏导,引导他们正确面对,并继续保持善良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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