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实务中的两种情形
1、如果民事调解书中未明确约定不履行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则申请执行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参阅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 (2023)最高法执监366号)
2、如果调解书中有关于不履行调解书中的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约定,且该约定不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情形,那么被执行人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责任,不能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参阅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 (2019)最高法执监195号、(2019)最高法执监196号)
三、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1、调解书中约定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时,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但未约定发生此种情形时违约方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能否要求支付加倍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依据为生效调解书,在民事调解书中并未约定因迟延履行而需要额外承担违约金、滞纳金等民事责任,因此被执行人不存在已经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的事实和逻辑前提,故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该违约情形发生时,调解书中未就该种情形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故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予支持。
(参阅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沪01执复15号)
2、当事人能否选择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调解书约定的民事责任,或者要求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被执行人承担案涉调解书约定的利息,即已承担了调解书中约定的民事责任,则不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当事人主张其在执行中有权选择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调解书约定的“民事责任”,或承担迟延履行责任,于法无据。
(参阅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 (2023)最高法执监3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