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所之遇引祸端,男子被控强奸冤不冤?男子:我们是自愿的!

四海的生活记 2024-10-14 14:32:00

张浩是一位事业小成的商人,平日里忙碌于工作,生活中也有着一些不为人知的放纵。一天,他来到了一家娱乐会所,想要放松一下疲惫的身心。在会所里,他遇到了年轻漂亮的服务员李娜。

张浩看着李娜,心中涌起一股莫名的冲动。他走上前去,微笑着对李娜说:“你陪我出去走走怎么样?” 李娜犹豫了一下,但想到可能会有额外的收入,便点头同意了。

两人驾车来到了郊外的一处公园。在宁静的环境中,张浩的欲望逐渐膨胀。他们在车内发生了关系,事后,张浩给李娜转了 2000 元。李娜默默地收下了钱,眼神中却有着一丝复杂的情绪。

然而,张浩并没有满足。在返程的路上,他再次起了邪念,强迫李娜与他再次发生关系。李娜惊恐万分,极力反抗,但张浩却不顾她的挣扎。

李娜在绝望中,偷偷地用手机给朋友发了求救信息和定位。朋友收到信息后,立即报警。不久,警察在一家餐厅找到了张浩和李娜。

警察出现的那一刻,张浩满脸惊愕。他慌张地说道:“警察同志,这一定是误会,我们是自愿的。” 李娜则泪流满面地指着张浩说:“就是他强迫我。”

在派出所里,警察严肃地询问张浩:“你是否侵犯了李娜?” 张浩矢口否认:“绝对没有,她是自愿的,我还给了她钱。” 警察又问李娜:“到底是怎么回事?” 李娜抽泣着说:“我是被他胁迫上车的,两次发生关系都是他强迫我。”

警方经过调查,认定张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强奸罪将他移交给检察机关。但张浩却始终不服,他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强奸,只是付了钱的交易。

从法律角度来看此事:

首先,张浩多次到会所寻求非法服务的行为已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嫖娼行为会被处 10 到 15 日拘留,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如果张浩没有对李娜实施侵犯行为,那么他可能只是面临行政处罚,但他的一时冲动却让他陷入了更大的困境。

其次,对于强奸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迫对方发生关系。

在本案中,警方掌握的证据显示,李娜身体上有多处受伤淤青,经司法鉴定为暴力打击形成,这足以证明李娜受到了暴力对待。此外,李娜的口供以及她发出的求救信息,都能有力地证明她是在胁迫下受到侵犯。因此,张浩的强奸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且确凿。

最后,张浩认为李娜收了钱就不应视为强奸的说法是不合理的。

根据《刑法》第 236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娜虽然是会所的服务员,但她的特殊身份并不能改变犯罪的性质。而且,张浩在强迫李娜发生关系后转账,这只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在法律上,只要违背了对方意志,采取了暴力手段,都应视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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