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法利用多个账户,操纵新三板股票“腾茂科技”,两位“85后”被证监会罚没近3.35亿元。
据证监会官网显示,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的刘某某(男,1985年3月出生)与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的娄某(男,1990年10月出生)因违法操纵“腾茂科技”股票,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对上述两位当事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刘娄二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二人是合作关系,娄某主要负责协助刘某某寻找有出售股票需求的新三板挂牌公司,选定股票后,二人共同出资买入目标股票,将股票价格在短时间内拉升至预定的目标卖出价格。随后刘某某利用不确定的信息诱导他人买入股票,二人将卖出股票金额扣除成本费用后再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2023年6月19日至9月28日(下称操纵期间)上述二人实际控制“娄某”证券账户、“孙某强”申港证券账户、“朱某敏”账户、“叶某标”证券账户、“朱某平”长江证券账户、“李某蒙”账户等6个证券账户(下称账户组)交易“腾茂科技”。
操纵期间,刘娄二人控制使用账户组累计买入5,366,294股,卖出5,365,592股,持有余股702股,扣除税费后盈利83,674,923.08元。两人控制使用账户组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腾茂科技”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并利用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交易“腾茂科技”。具体包括三个阶段:一是建仓,账户组通过大宗交易单向买入5,000,000股,持仓量占流通股本比例由0上升至11.75%;二是拉升股价,账户组通过相关交易拉抬股价,股价从11.97元拉抬至25.8元,涨幅高达115.54%,同期三板成指从922.86上涨至924.04,涨幅0.13%;三是出货,账户组累计卖出金额121,693,703.19元。其中2023年7月4日至7月31日为集中卖出期间,卖出价格均接近22.8元/股,累计卖出金额120,919,441.44元。
证监会认为,刘娄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二人在操纵“腾茂科技”过程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违法。其中,刘某某是操纵行为的发起者、决策者,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娄某是操纵行为的实施者,起次要作用,应承担次要责任。
娄某在陈述申辩中提出:刘某某与娄某之间是上下级关系,而非合作关系。经复核,证监会认定两人在操纵“腾茂科技”过程中存在合作关系并无不当。对娄某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刘某某、娄某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腾茂科技”股票;没收两人违法所得83,674,923.08元,其中,刘某某承担80,478,902.34元,娄某承担3,196,020.74元;并处以251,024,769.24元罚款,其中刘某某承担241,436,707.02元,娄某承担9,588,062.22元。
鉴于当事人刘某某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当事人娄某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刘某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娄某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规定,决定对刘某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对娄某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范晓林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