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收入分配中保持合理占比的重要性

樊稠我见 2024-08-02 18:26:42

政府在收入分配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合理占比直接关系到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对于维护分配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政府通过调整国家、‌企业、‌居民的分配格局,‌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通过规范行政支出,‌杜绝公权力的腐败和不合理的收入,‌政府能够确保收入分配的公正性,‌防止收入差距过大,‌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政府通过转型和优化收入分配制度,‌以民富优先为目标,‌能够有效地促进共同富裕。‌这包括调整收入分配中的中央和地方分工与责任,‌通过规范行政支出和杜绝腐败,‌确保收入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此外,‌政府还通过构建橄榄型分配结构,‌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以此来缩小全社会的收入、‌财产差距。‌

最后,‌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合理占比还体现在对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上。‌通过改革职级工资制,‌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并向基层公务员倾斜,‌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机制,‌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这不仅有助于加强廉政建设,‌还能促进全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3。‌

中国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与世界各国相比相对较低

中国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情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在初次分配方面,‌中国企业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占比为26.0%,‌可支配收入占比为21.8%,‌这些数据均高于其他国家的平均水平。‌特别是在金融机构的初次分配收入占比方面,‌中国的3.6%略低于一些发展中经济体,‌但仍高于发达经济体的平均水平。‌这表明,‌在初次分配阶段,‌中国的企业部门收入占比相对较高。‌

在再分配方面,‌中国居民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占比通过再分配过程与初次分配收入占比相比上升了0.1个百分点,‌而企业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下降了4.1个百分点。‌这一变化显示了中国的再分配政策倾向于保障居民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同时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占比有所下降。‌

与国际比较来看,‌中国的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仅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全球51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平均为40.6%,‌而中国的占比约为30%。‌这表明,‌与国际上的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相对较低。‌

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过低的弊端

一、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过低会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平

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过低,意味着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角色不够活跃,‌无法有效地调节和平衡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这可能导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加剧社会不公,‌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二、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过低造成公共服务支出不足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财政收入占比过低意味着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的投入不足,‌这将直接影响民生改善和共同富裕的目标实现。‌公共服务支出的不足会限制政府在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方面的作用,‌进而影响社会的整体福利。‌

三、政府在收入分配中占比过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

当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幅低于国民收入的增幅时,‌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受到限制,‌无法有效地通过财政政策来刺激经济增长和调整经济结构。‌这可能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的原因

任何国家或地区都因收入差距而形成多层次的社会结构。如果以收入水平排序,收入最高的10%的群体占全部收入的份额,北欧国家在20%左右,其他国家在30%左右;收入最低的30%的群体占全部收入的份额,一些国家低于10%,一些国家高于10%,但都低于15%。

相对而言,无论经济如何发展,低收入阶层是永久存在的。政府的责任是保障低收入阶层获得生存所需要的必要物质条件,包括住房在内,要满足广大居民“居者有其屋”的基本需求,主要措施是增加就业、完善社保和扶贫等。

中国社会的收入分配结构自古以来就是“倒三角形”。从1990年代初期房地产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结构是劣化的。房企、国企、政府过大的负债率导致货币超发,使低收入阶层的收入份额进一步降低。

以社会民主主义为基础的北欧高福利国家,‌其分配格局显著不同于其他国家。‌这些国家的政府收入占比远超其他国家,‌初次分配中约为20%,‌经过再分配调整后政府收入占比更是超过30%。‌

这种分配格局的形成,‌部分原因是北欧国家普遍奉行私有制为基础的混合经济与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运行模式,‌采取高税收支撑的普享型社会保障制度。‌这种模式导致了公共服务部门庞大和较高的税收负担,‌从而使得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相对较高

导致收入分配不合理的原因:

1、国有部门内部存在多种不和谐的劳动关系

如物质生产部门与非物质生产部门从业者收入差距过大、‌垄断部门与非垄断部门从业者收入差距过大等。‌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收入形成机制混乱和工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弱化。‌在国有部门中,‌特别是在市场垄断企业以及行政性垄断部门,‌工资收入往往只占从业人员全部收入的少部分,‌工资几乎丧失了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2、经济结构不合理

经济结构不合理也是导致政府在收入分配中占比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实际上,居民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根源在于经济结构。‌这表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合理导致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我国分配结构失衡主要体现在“两个偏低”,一是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偏低;二是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偏低。这都与经济结构有关,如投资、出口、消费比例不协调,一二三产业结构不合理,造成劳动力结构不合理。

事实证明,政府在初次分配领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在推进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包括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然而,‌这些市场的不完善导致了收入分配不公和资源配置低效率。‌

例如,‌生产要素市场存在行业垄断、‌市场扭曲和分割,‌资本市场中存在国有资本的垄断和对民营资本的排斥与阻碍,‌劳动力市场存在城乡分割和身份歧视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也导致了收入分配不均现象的加剧。

3、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事实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也是导致收入分配不合理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保障开支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再分配手段,有助于普遍提升公众、尤其是中等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正因为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得不到完善,所以老百姓都有后顾之忧,不敢把收入过多用于消费,而是把相当一部分钱存起来用于未来保障。

近年来,中央在教育、医疗、城市保障性住房等制度的改革,对于低收入群体减轻生活成本和国民经济良性循环是有积极意义的。推进共同富裕,首先是要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把“蛋糕”做大,同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并通过“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安排重点促进职业教育。

4、未能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

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高低,不仅与国家(或地区)的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以及经济运行质量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受到国家财税政策、税收征管强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利用税收这一杠杆工具来调节各个社会群体收入水平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般来说,经济运行质量高、第一产业比重低、新兴行业、资源型行业和高附加值行业比重大的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也比较高。

政府在初次分配领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在推进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包括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然而,‌这些市场的不完善导致了收入分配不公和资源配置低效率。‌

与经合组织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在GDP中的比重明显偏低,‌导致难以通过公共支出改善收入分配。‌同时,‌我国迟迟未推出调节存量财产差距的遗产税、‌赠与税、‌房产税等,‌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过低不仅会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公共服务支出不足,‌还会制约经济发展,‌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增长构成威胁。‌因此,‌调整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宏观调控能力,‌是实现社会公平和谐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中国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具体占比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经济结构、‌政策导向,以及税收调节财富差距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等,与世界主要经济体相比,‌中国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相对较低,‌尤其是在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方面。

综上所述,‌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合理占比对于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调整国家、‌企业、‌居民的分配格局,‌规范行政支出,‌以及实施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措施,‌政府才能有效地优化收入分配制度,‌确保其公平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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