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商业险“零时起保”条款在投保人在不知情情况下有效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8-04 09:22:33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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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中,“零时起保”条款指的是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对于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于其具有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法律规定其必须即时生效,不允许存在保险空白期。因此,即使保险合同中约定了“零时起保”的条款,该条款在交强险中是无效的,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那在商业保险中,“零时起保”条款在投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效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商某诉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明确:

1.若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已就“零时起保”条款,对一般情况下的投保人(如首次投保,被保险车辆系新车)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知悉并接受该条款的,则该条款应成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否则,“零时起保”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当投保人并非首次投保商业三者险,或者投保人是企业,或者被投保机动车系营运车辆等可以确认投保人对商业三者险条款熟悉时,应减轻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可以认定“零时起保”保险条款有效;除非投保人举证证明其确实不知道关于保险期间的次日“零时起保”条款。

法院认为,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现无证据证明投保人提出了该商业三者险合同在交费时起算保险期间,但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予以拒绝的情况;而且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后未对保险期间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保险期间的认可;保险期间具有可协商性,无论何时起算保险时间,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自此之后为期1年的保险责任,并非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责任;

王某所驾驶车辆属货运性质,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12月15日,在2021年12月23日投保时经过多个保险期间,商业三者险保单中的投保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系企业,区别于对家庭车辆初次投保的一般人,冯某一方对商业三者险于次日零时生效应有认知;据此,对冯某关于“零时起保”条款无效的主张,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此,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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