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卖的是房子,没卖地下室!”
近日,在江苏南京的法庭上,一对老夫妇理直气壮地说道。
原来,7年前,江苏男子郭某花160万买了一套二手房。
这里是南京的老小区,但是妻子说地段好,虽然贵一点,也能接受。
然而七年后,郭某发现邻居都带有地下室,只有自己没有。
他找到物业,询问了自己房子地下室的位置,结果进去一看,原房主、退休职工田某夫妇依然住在里面。
郭某上前理论,让他们交出地下室,但田某夫妇承认原房屋带有地下室,但他们压根就没卖地下室。
无奈之下,郭某将田某夫妇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合同没有提到地下室,也就是160万购房款中,并没有地下室的成分。
因此,法院驳回了郭某的诉求。
郭某再次询问物业地下室的归属。
原来,这套房子原本是没有地下室的,只有一片地下自行车库。
后来,这个车库被改造成一个个小的地下室,然后分给了每户业主。
郭某得知后,认为地下室就是主房屋的附属品,即使合同里没有,它们也是不能分割的。
于是郭某再次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勒令原房主田某10日内搬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理应秉承诚信原则,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这起事件曝光后,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有人说田某不够诚信,买主不知道地下室的事,作为前业主,应该主动交代。
但也有人说田某做的没错,160万就是房屋的价钱,如果带地下室,也许就不是这个价位了。
可是郭某当初买房,是根据周围房屋的售价衡量的,周围房屋原本就是带着地下室卖,这个价位,自然也是包含地下室的。
还是有人说,地下室是白来的,房产证的上没有,凭什么要给别人。
反方认为,就算房产证上没写明,但地下室是分给小区业主的,你把房子卖了,你已经不是小区业主了,怎么还有资格住在这个小区呢?
总之,这件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就连两个法院的判决都是大相径庭。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