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保健品坑老”将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保健时报 2022-01-05 17:40:19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保健品坑老”将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报记者 董超

民以食为天。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计二十六条,主要对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针对司法实践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护的薄弱环节,《解释》从多方面对保护该群体的食品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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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一老一小”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将受重罚

《解释》规定了多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的条款。如第三条和第七条分别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安翱表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于身体机能原因,更容易受到不安全食品的侵害。如何让“一老一小”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大事,也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比如,针对特殊食品作出规定。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往往是婴幼儿主要营养物质来源,甚至是唯一营养物质来源。为此,《解释》明确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还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将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比如,针对特殊机构场所作出规定。一些中小学校园周边成为“五毛食品”泛滥的重灾区。这些食品往往添加过量食品添加剂,甚至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质。同时,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对此,《解释》明确规定,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保健品坑老”

将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针对“保健品坑老”行为作出规定。

安翱表示,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较强保健需求的心理,通过“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夸大疗效”等花样繁多的手段,虚构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疗效,欺骗老年人高价购买,牟取暴利。此类“保健品坑老”案件频发,犯罪性质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对此,《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些规定,有利于斩断伸向老年人的罪恶之手,有效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依法惩治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并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 || 董超 万涛 值班主任 || 范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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