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妈见人在宾馆门口发喜糖便上去抢了,可抢了一些后,却感到身体不适,突然倒地身亡。离谱的是,大妈的家属认为结婚新人和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索赔147万,法院判决给他们上了一课。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案发当天,正是薛先生结婚的日子,因为新娘是外地人,为了方便,她提前住在了本地一家宾馆。按照当地的习俗,薛先生的叔叔负责带着迎亲车队到宾馆接新娘,并在宾馆门口给路过的村民发放喜烟和喜糖,图个喜庆。张大妈正巧看到有人发喜糖喜烟,便赶紧上前凑个热闹。她挤到人群前面,抢到了几包烟和一些糖。可是就在她转身准备离开的时候,突然身子一软,倒在了地上。周围的人被这一幕吓得不知所措,赶紧将她送到医院抢救。不幸的是,张大妈最终因突发心脏病去世了。事后,张大妈的家属不乐意了,他们认为薛先生一家和宾馆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他们赔偿张大妈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失费,总共索赔147万元。薛先生一家听到这要求后,决定张大妈的家属是想钱想疯了,这事儿跟他们有什么关系?宾馆当然也不能赔,他们表示张大妈的意外与宾馆没有任何关系,事情发生在宾馆之外,且他们没有任何失职之处。三方最终闹上法庭。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02案例分析本案的薛先生一家和宾馆是否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薛先生一家作为婚礼的组织者,对参与婚礼的宾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宾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在其场所内活动的人员也有类似的义务。但事发时的场景并未出现秩序混乱、推搡等过激行为,且薛先生一家在发放喜烟、喜糖时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那么薛先生一家和宾馆是否应对张大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张大妈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的,薛先生一家和宾馆的行为并无过错,且与张大妈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张大妈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03深刻教训对于此案,有网友热议:“这种情况没有立案的必要,直接驳回就行,开庭实属浪费资源!”还有网友说:“应判其家属敲诈!赔偿新人及宾馆因官司而造成的人工,精神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