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2日21:06,唐某因“发现右侧腹股沟可复性包块1+年,不能回纳伴腹痛腹胀1+天”到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6月12日22:12,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制定了诊疗计划“外科护理常规,一级护理,暂禁食水,给予曲马多止痛后行嵌顿氙手法回纳,但复位困难,拟急诊手术回纳。
完善血常规、肝肾功能、血凝、血型、输血前检查,心电图等检查,若各项检查无明显异常,交代病情及其手术方式,手术风险,手术中所需要材料于患者后,取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后,急诊手术治疗。并予胰岛素控制血糖处理”。
2022年6月12日22:32,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诊断确定唐某手术指针明确,建议急诊手术治疗,并向唐某交代手术风险及相关并发症,唐某及其家属同意手术并愿承担一切手术风险行手术治疗。2022年6月12日23:30,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对唐某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进行了右侧腹股沟嵌顿疝松解无张力修补术。
2022年6月13日08:12,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主治医师查房,患者唐某称,腹股沟区切口轻微疼痛。经查体,唐某生命体征正常,心律整齐,血糖监测在正常范围内,给予头孢唑肟预防感染,补充电解质对症治疗。
2022年6月13日08:35,唐某自行将尿管拔出,被告某县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立即到病房查看,发现其尿道口有少许鲜血,后被告的医护人员观察其能自解小便且未再有血尿,未予特殊处理,继续观察。
2022年6月14日23:06,唐某出现难以入睡的情况,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予以苯巴比妥纳0.1gim镇静助眠,2022年6月15日01:09,唐某醒来自行下床活动,被告某县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劝说其回床休息,并向家属交代注意事项,同时加强看护。
2022年6月15日01:55,唐某出现烦躁不安的情绪,在各病房乱窜,医护人员及家属劝阻无效,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了保卫科、院总值班且有群众报警。唐某突然手持棍棒伤人,致被告某县人民医院的两名医护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后唐某闯入污物电梯间,警察和医护人员赶到时唐某已坠楼。被告值班医生和护士随同警察立即下楼查看情况,查看唐某生命体征发现其已无生命体征。2022年6月15日02:15,唐某确定临床死亡。
二、患方观点
2022年6月12日,唐某于当天晚上9点左右在某县人民医院处办理入院,当晚10点左右做疝气手术。2022年6月13日,唐某开始出现言语增多,医护人员解释可能是麻醉代谢太慢。2022年6月15日1点50分左右,唐某从污物间的窗户坠楼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对受害人唐某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现原告特起诉,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1560.5元。
三、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辩称
1、原告代理人诉状中提到认为我方未对死者尽到控制义务、被告窗户未关导致死者坠亡,均与诊疗行为无关,因此本案不是医疗损害纠纷;
2、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及责任;
3、我方建筑符合国家标准,事发时是有门锁的,是死者自行取下门锁进入;
4、关于尸检报告,也明确了死因,鉴定过错不需要尸检报告,该项费用不必产生,故我方拒绝承担。
四、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高坠伤死亡。
五、鉴定意见
某县人民院在治疗唐某的过错与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六、医疗过错分析
1、唐某进入杂物间和医务人员、警察进入房间的时间只间隔了3分钟,没有办法阻止唐某的过激行为,杂物间窗户离地面有一定的高度,而且非病房及公共区域,医院没有在此区域封闭窗户减少患者坠楼风险的义务;
2、医院在处理唐某出现行为、情绪异常时,根据平常治疗该类患者的经验,进行安抚,嘱家属加强看管,但没有预估到唐某的行为超过常见的限度,没有完善相关科室会诊和嘱托家属增加人手强化看护,存在过失之处。
七、法院判决
2023年3月10日判决,被告承担20%的责任,赔偿合计62671元(某县人民医院赔偿6267.1元;某保险公司赔偿56403.9)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