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奉行法治,不等于他严刑峻法、刻薄寡恩、嗜杀成性。秦始皇不杀功臣,不杀大臣,不杀劝谏者,甚至对原六国王族贵族也不曾杀戮(反叛者除外),只是迁徙异地,使其成为编户齐民。
秦始皇多次大赦罪徙,但被《史记》屏蔽。秦始皇制诏御史,批评案件滞留不判,导致无罪之人被长期拘押,而有罪者也不能判罪服刑,如此“甚不善",不利于民。岳麓秦简中有数条要求官吏“毋苛徭”的律令,严禁以苛徭夺黔首春夏时,对违令者予以处罚,规定丞相要以皇帝制书的形式通告各郡县道。《戍律》《徭律》等还规定,被征发者若生病不能应征,但已在官府劳作一年以上,则免除该年徭役;年老、体弱、残病者,遇战事不用出征;官府不得将家中成年男子都派去戍守,戍守时或服役途中,若父母、妻子等亲人去世,可以回家安葬,之后再补足服役时间。这些都可以从出土的云梦秦简、岳麓秦简、里耶秦简等查到,其真实性远高于《史记》。
《史记》说秦始皇“久者不赦”,其实不然。《史记》载,秦始皇赦免过赵高、韩非子、高渐离,《奏谳书》中有2次大赦,《猩、敞知盗分赃案》提到“耐鬼薪”和“黥城旦”者遇“戊午赦”,被赦免为庶人,《田与市和奸案》中提到“系城旦十二岁"者,遇“己巳赦”,恢复其隶臣身份。秦二世也曾大赦罪徒。
秦代有无刑期,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学者以为秦无刑期,立刑期者自汉文帝也。其实,秦有刑期,但对特定罪犯又无刑期。比如隶臣妾刑期三年,但这是指秦国人犯罪被收为官奴,拘系三年服劳役,而在战争中俘虏的敌人,没为官奴,也称隶臣,则终身甚至世代为奴,不存在刑期问题。
不可否认,秦律严厉、严苛,尤其是对不良官吏更体现了从严治吏的精神。
大秦帝国高度重视吏治,《为吏之道》是官吏的必读守则,体现了秦代的政治思想。吏有五则:一曰不祭〈察〉所親则韦(违,怨恨)数至;二曰不智(知)所使则以权索利;三曰举事不当则黔首憍(轻慢)指;四曰喜言隋行则黔首毋所比;五曰善非其上则身及於死。
吏有五过:一曰誇而迣,二曰贵而企(奢移),三曰亶(擅)裚割(擅裁断),四曰犯上不智(知)其害,五曰贱士贵货贝。
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精廉无谤,三举吏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这与儒家思想别无二致。
吏有五失:一曰视黔首渠骜(倨傲),一曰不安其朝,三曰居官善取,四曰受令不偻(恭敬),五曰安其家忘官府,五者毕至是谓过(祸)主。
秦国一方面建立以功绩和能力为价值取向的选人用人制度,一方面通过立法严厉防范和惩治官吏贪渎,因而出现了荀子盛赞的景象。
荀子入秦观政曰: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挑,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
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朝代,唯有秦朝不卖官,汉唐宋元明清皆卖官,最腐败、最堕落的当属汉灵帝和晚清时期。
《史记》说“秦得天下,始令民纳粟,赐以爵”,但爵不是官,它只表示一定的社会政治地位,在经济和物质待遇上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有爵者没有治国理政安民的职权。爵位不是捞钱的手段和工具。
但汉武帝时纳粟赐爵已不足以解决战事频仍、国帑渐绌的问题,朝廷便开始卖官,以增加收入,支付庞大的军费开支,使卖官鬻爵合二为一,开恶劣风气之先。
汉灵帝刘宏在洛阳鸿都门悬挂内廷和外朝大小官爵价格表,张榜明码标价,禄位二千石的卖二千万钱,四百石的卖四百万。曹操父亲曹嵩花一千万钱买了个太尉,崔烈贿通灵帝保姆,半价买得司徒。
《清史稿》说“清制,入官重正途。自捐例开,官员乃以资进”。一个知县要四千六百两白银,但知县一年的薪俸六十两、养廉银一千两左右。为拿回捐官成本,当事官员多会选择收受贿赂捞钱,哪有心为民做事。“一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晚清腐败十分严重。
秦国尚法,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治吏之严厉,尤其体现在惩治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者。秦的灭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归结于秦用法家思想统治而导致秦快速灭亡是缺乏根据的。统一后的秦王朝使用法家思想进行统治,对于维护当时的统一局面是有积极意义的。历史上使用法家思想进行统治的朝代并不只有秦代,汉以后的政权仍然执行的“外儒内法”的思想,但并没有导致汉王朝很快灭亡。因此应对法家思想进行全面公正的评价。(徐卫民《法家思想与秦王朝灭亡关系新论》)
秦朝行贿成立的标准很低,曾规定“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受贿一钱也要受“黥城旦”之刑。一钱,在秦国能买约1斤小米(实测秦汉时期一石为27斤粟,值30钱),但刑罚很重,黥是在面部刺字,城旦是天刚亮就要筑城,亦即服苦役,刑期至少四年,也有说六年者,或无刑期。而行贿与受贿,“与受同科”,至少同罪。可见,秦朝对行贿受贿惩处极为严厉。
治狱者受人钱财与盗同法。直接向当事人收钱财,且在钱财交易过程中随意压低和抬高价格者,其治狱虽不枉也以其所受钱败和随意其价的多少来按盗论处,向当事人的父母借贷“钱金它物”者,就按其所借“钱金它物”的利息多少来按盗论处。向所治之室人及所治室人父母、妻子、同产借贷“钱金它物”者,也按其所借“钱金它物”的息钱多少来按盗论处,
对受财之后以故“论狱不直”者,要从重处罚,如果受贿罪轻,就按“论狱不直”罪论处,如果“不直罪轻”,就按照受赃多少论处。从重处罚而不是简单的“与盗同法”。
有狱论者的父母在知其情的情况下,“以狱事故”而馈送“财酒肉食”或贷借“钱金它物”给治狱者,而治狱者的父母知其情而参与买卖并故意哄抬其价者,如果治狱者已接受,当抓起来,而送钱金它物者无罪。
新地吏及其舍人敢受新黔首钱财酒肉它物,及有卖买叚(假)赁贷於新黔首而故贵贱其贾(价),皆坐其所受及故为贵贱之臧(赃)、叚(假)贷费、贷息,与盗同法。其贳买新黔首奴婢畜产及它物盈三月以上而弗予钱者,坐所贳买钱数,亦与盗同法。
叚(假)赁费:租借的费用。
贷息:借贷产生的利息。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六四:“贷钱百,息月三。”
勿罪:不要定罪。
扜关:《地理志》说在巴郡鱼復县,《正义》曰在硤州巴山县界。
与盗同法,刑罚严厉。《捕盗律》规定:盗1钱至220钱,处以迁刑;220钱以上至660钱,黥为城旦;660钱以上黥劓以为城旦。至于5人以上的群盗,则“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劓以为城旦”。
秦国法律严明,若在法律文书中写错字,也要被处罚。比如某为“卿”,却写成“五大夫”,要被罚一盾。卿是十级左庶长至十八级大庶长这些高爵的通称,即卿级爵,而五大夫则是九级爵,五级大夫至九级五大夫属大夫级爵。罚一盾等于罚多少钱呢?一盾值金二垂,一垂相当于8铢,一铢为24钱,故一盾值384钱。
秦国对法律工作者要求极严,不掌握律令而错判等,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秦代法律将官吏断狱责任分为“不直”“纵囚”和“失刑”三种情况。凡断狱时故意从重或从轻判刑的,称为“不直”;应当判有罪而故意不判,或故意减轻案情,使之够不上判刑标准的,称为“纵囚”;因过失而出入人罪的,称为“失刑”。秦始皇时就曾将一批治狱不直的官吏发配岭南及修筑长城。对于故纵死刑犯的,也要反坐处以死刑。故此,秦国法律工作者努力专研秦国法律,严格依法行事,极力避免出现“不直”“纵囚”“失刑”问题。
秦国从严治吏,确实严厉、严苛,但不从严治吏,吏治不了。贿道一开,辗转滋甚,鞋靴不已,必及衣裘,衣裘不已,必及币帛;币帛不已,币及车舆;车舆不已,必及金币。唐人陆贽诠释说:破坏规矩都有一个由小到大、因微而著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