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民政局关于城区道路命名更名公告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团风县人民政府关于团风县城区部分道路命名更名的批复》团政函〔2024〕62号),下列名称为标准道路名称,准予使用,特此公告(后附件)。在各类标识、公文证件、公开出版物、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等范围必须使用标准道路名称,不得擅自更改、简化。
附件:标准道路名称公告一览表
来源:团风县民政局
团风县民政局关于城区道路命名更名公告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团风县人民政府关于团风县城区部分道路命名更名的批复》团政函〔2024〕62号),下列名称为标准道路名称,准予使用,特此公告(后附件)。在各类标识、公文证件、公开出版物、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等范围必须使用标准道路名称,不得擅自更改、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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