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事情源头是11月30日,博主“麦田农夫”发布视频鉴定五月天上海演唱会12首歌真,他认为其中存在假唱的情况。
他的办法是用一个粉丝录制的现场视频,提取人声看准不准,如果太准就认为是假唱。
这个事儿在热搜上可以说是七进七出了,我觉得也是年底没什么大新闻,目前是经纪公司相信音乐发了声明,坚决否认了假唱,并表示配合调查,上海文旅局执法总队这边表态正在调查,还没有结论。
有人吃饱了撑的跑去采访中演协,中演协说关注到此事,等文化执法部门的处理。
也就是说压力给到文旅局这边,如果文旅局认定不存在假唱,可能就得解释一下麦田农妇的质疑是怎么回事儿了。
对此网友也是议论纷纷,路人基本都是对打击假唱表态支持,也有一些人好像不太喜欢五月天,五月天的粉丝有的是不相信假唱,有的觉得去现场就是奔着大合唱去的,别人管不着。
很多律师和专家也都表态了,一般认为包括民事索赔,行政处罚。
比较独特的是蔡雅奇老师提出可能涉及刑事诈骗罪。
现在经纪公司这边说在7号会有一个演唱会,全程直播现场,看这意思粉丝有一些还是挺坚持的。
我先叠个甲,他们是不是假唱我不便判断,这也不是我专业领域,我辨别个假新闻可能还凑合,假唱我分不出来。
而且鉴于可能涉及著作权的问题我也不在视频里给大家放音乐片段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移步麦田老师的账号自行判断,这里我们主要是说一下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首先这个事儿需要执法部门调查取证。
很多人可能觉得我看了博主视频就能确认了,这里有个证据效力问题,他找的视频是网上有人说现场录制,那么是不是现场录制,会不会有后期合成,会不会有人故意上传了经过后期制作的视频,这个咱们也不清楚,所以需要执法部门根据当天现场的演出记录和视听资料来确认。
依法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这玩意儿你要拿不出来就傻了。
另外现场应该是有视听资料的,这个也可以用来确认。
实际上假唱处罚很早就有,第一个案例应该是2009年有一个黄圣依个人演唱会在成都举行,但不是黄圣依假唱,是两个叫演员方梓媛、殷有璨被认定假唱,分别被处罚5万元。当时就是通过技术手段查出来他们假唱的。
当然不知道五月天的演唱会用的是不是同样的技术,按理说应该是更先进了。
但肯定是有相关资料的,央视新闻报道说目前五月天的演唱会音视频已提交稽查部门,南都报道称相关演唱会的原始音视频材料已在鉴定中,未来相信会有一个结果。
至于认定之后的处罚很多人都说了,假唱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如果查实是可以做行政处罚的。
可能需要说明的是很多媒体说五月天最高要罚10万,但我觉得如果查实,罚谁还不一定。但这个要看具体他们是怎么操作的,各自处于什么角色,以及歌手本人是否知情。
那如果我说歌手真的在唱,只是现场为了效果放了带人声的音乐,或者说现场放错了,歌手耳返里听不见,你又如何应对?
我再说一次我没有评价这次事件的意思,这里并不是说经纪公司就会这么做,只是说歌手被罚和经纪公司被罚是不一样的,这个有待确认。
另外也可能倒过来,有可能只处罚歌手,前边提到2009那两个歌手被处罚,就没有提到演出组织方被处罚的情况。
但是有人质疑,说一些晚会里都是录播的,为什么不算是假唱?
这个条例规定的是面向公众的现场表演,录播不在此列,本来就是经过剪辑,可能存在修音。
那么有些歌迷认为假唱也没问题,自己就是冲着大合唱去的,这个可以不可以?
当然可以,但是这只能解决民事索赔的问题。
这也是很多人的误区,混淆行政处罚和民事索赔,比如说俩人打架,派出所做的是行政处罚,就留罚款,你要医药费得走民事索赔,当然你们可以和解,那很有可能行政处罚也不做了。
但并不是所有行政处罚都可以通过和解消除的,比如说你过马路被一辆车闯红灯撞了,你起来一看司机是你偶像,你说没事儿我乐意被撞,那你可以放弃索赔,但是他闯红灯这事儿跑不了。
目前营业性演出规定的就类似则个情况,你不索赔是你的事儿,拦不住行政处罚。
要是索赔如果涉及欺诈,按照消保法三倍赔偿可以期待,但是一般人举证比较困难,需要在行政处罚认定之后才有可能。
至于中演协,老实说这时候媒体去问他们真就有点好笑,它不是个执法机构,它是一个行业自律社会团体,它出的一些规定也不是法律,最多算是自律性文件,也就是说如果你们不是协会成员,可以不听它的,
这个事儿媒体报道也没确认到底五月天是不是中演协协会成员,反正在没有确认假唱的情况下它确实不能做什么。
当然如果确认了它是可以发起抵制的,虽然它没有执法权,但是它的会员比较多,内地的主要平台和演出机构都是它的成员,如果大家就都不跟你玩,那你在内地就比较困难了。
所以大家看南都的报道,说的是“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对相应演艺人员实施自律惩戒措施”,就是这个意思,它的技能是发动会员。
至于这个刑事责任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是不能构成的。
蔡老师分析构成诈骗罪,在我看来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假唱结果能否是构成刑事意义上的实质性虚假。
比如说我现在卖你五月天的演唱会门票,结果你进场一看,台上仨人:梁老五,梁小月,梁大天,这么个五月天,这妥妥诈骗,因为这属于实质上的虚假了。
但是你购买真正的五月天演唱会门票,应该看成是签订了一个现场演出服务合同,这个演出不只是演唱,而是应该还包括了舞台、服饰、舞蹈、灯光互动等一系列服务混合在一起的,那如果说你进去一看就是五月天这几个人,那至少其他部分是真实的。
而且即便说假唱,这个声音其实也是五月天的,区别是你是通过即时的现场电子设备听到,还是听电子设备播放录播的声音,当然假唱是违法的,但我个人理解为更多的是一种服务质量上的缩水,而不是构成实质上的彻底虚假,更多的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如果这样类推成是构成诈骗罪,那么所有的服务质量缩水,都可以认为是诈骗了,无非就是累计数额到够罪门槛的问题了,所以我认为对服务质量缩水不能等同于彻底的虚假。
另外以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假唱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那个罪名里明确提到了掺假,就不要求彻底虚假,但那个是针对产品的,至少目前没有扩展到服务领域,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做这种扩张解释,所以通常也认为不构成。
其实我还想过会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口袋罪嘛这时候不用啥时候用,那你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出的行政法规,符合刑法的国家规定范畴,但是有一个要求是情节严重,目前没有对于演出服务质量缩水的情节严重具体规定。
其实我们退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其他很多条款都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47条关于处罚假唱的内容就只有行政处罚,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我认为从立法意图上说,这个行为并没有认定存在刑事意义上的情节严重可能,社会危害性上也没有像一些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造成市场秩序严重的混乱,所以目前来讲还是停留在行政处罚和民事索赔层面是比较合适的。
最后说一句,这事儿调查出来是假唱是一个可能,但是如果调查出来不是,发布他人是假唱的人也有法律风险,民事上侵犯名誉权,刑事上对个人叫侮辱诽谤罪,对企业叫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希望大家谨慎行事。
以上就是我对假唱相关法律问题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您可以关注我的账号“老梁不郁闷”,我会继续分享更多关于新闻和法律的观点,谢谢大家。
某晚不是经常爆出假唱吗,就不管管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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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论文查重,多少比例就算?[doge][doge][doge]
演唱会,这行业会不会没人看了?
假唱都假一赔三,暖气不热赔吗?[墨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