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李某,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因“间断胸痛5年余”于2021年3月26日入住被告x大学x医院心内科13病区,入院时查体:主动脉瓣区可闻及3/6级收缩期粗糙杂音,心脏彩超提示主动脉瓣钙化、重度狭窄。入院诊断:1、心脏瓣膜病主动脉瓣重度狭窄;2、冠心病?
入院后于2021年3月29日冠脉造影,Syntax0分,冠脉造影阴性,排除冠心病;2021年3月31日被告胸外科会诊建议转外科手术治疗。2021年4月7日14:30患者在内科楼心导管室行经皮主动脉瓣置换术+临时起搏器植入术,术中出现右冠状动脉堵塞。
被告多次尝试逆向开通血管未成功,手术时间超过5小时。当晚20:15分左右被告医生与原告谈话,患者须带ECMO转运至外科楼手术室行开胸换瓣手术治疗;转运过程中因内科楼电梯过小,无法带ECMO转运,临时将ECMO拆除送进电梯。
于当晚20:45分送到外科手术室,急诊行开胸探查+介入瓣膜取出+主动脉瓣置换术,术中失血约6500毫升,术后即转入ICU治疗,患者出现全身广泛出血,于2021年4月8日7时11分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死亡原因被告死亡记录记载为心跳骤停,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二、患方观点
因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67587元。
三、被告x医院辩称
患者入院时病情危重,经被告医院完善相关检查,建议外科换瓣手术并向患者及家属明确告知对于不同临床诊疗方案的不同方式风险利弊进行了详细说明,经患者及家属商量后同意进行经导管主动脉瓣置换术,无明确手术禁忌。
患者在术中出现严重并发症,被告开展抢救措施,对于患者的治疗和手术符合医疗规范,被告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责任过高,且鉴定意见书作为专业参考意见并不等同于侵权责任范畴的过错责任,请求法院综合患者原发病情等因素予以认定,依法裁判。
四、尸检结果
患者李某的死亡原因考虑为主动脉瓣狭窄置瓣术后,右冠状动脉开口处闭塞、心源性休克,致急性缺血性心肌坏死、急性缺血缺氧性脑病,同时二次手术出血、失血,终致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
五、鉴定意见
x大学x医院术前准备不足、手术方式择不当,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六、医疗过错分析
1、根据《经导管主动脉瓣置换术中国专家共识》以及外科学教科书,被鉴定人李某在院方就诊时年龄59岁,无行经导管主动脉瓣植入术的适应症,且没有开胸手术的禁忌症。院方选择手术方式不当。
2、《经导管主动脉瓣置换术中国专家共识》:建议TAVR在改装后的心导管室或杂交手术室进行。被鉴定人李某在术中并发右冠状动脉堵塞,院方逆向开通血管未成功。当即转大手术室行开胸探查+主动脉瓣置换术。
3、因手术未在专家共识建议的硬件设施下进行,被鉴定人须转大手术室进行手术,院方无相应的应急预案,导致转运过程中ECOMO转运车无法通过电梯间,延误了救治时间。说明院术前准备不充分。
七、法院判决
2022年6月22日判决,被告x大学x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906048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