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又称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从债权人角度简称为电子(数字)债权凭证,从债务人角度简称为供应链债务凭证,从其功能特征又简称为多级流转。
小供注意到,近期关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监管的讨论日趋增多。
除近期,国资委出台关于“非现金支付”的通知,限制中央企业在中小企业支付方面采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史诗级利空!某领域要求全面禁止非现金支付?!)。
除此之外,今年金融监管领域有望出台关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统一监管规定,与年初相对乐观的氛围不同,目前关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出现了另外一种极端看法: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已完成了历史使命!
除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期限限制外,这种看法或导致监管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功能进行全方位限制,比如可能限制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流转级次。
前市场上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部分讨论,忽略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本质、更忽视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潜在价值。
忽略业务本质
“要把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当做票据去监管”-这是市场上对电子凭证一种常见的讨论,作者认为这方面的部分存在对电子凭证的污名化。
这种讨论忽略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本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和电子商业汇票均诞生于“应收账款电子化”发展的时代浪潮中,一个是市场选择,一种是监管推动。要明白,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是在票据发展数十年后的市场探索,其诞生本身就是对票据在特定场景使用下的补充,而非替代,其确权和融资的逻辑均基于应收账款保理行为,而非票据行为,两者亦分别在应收账款业务逻辑和票据业务逻辑法律框架下接受监管。
基于此,作者反对在讨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时,特别是和票据对比是,以诸如“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潜藏风险”“加剧了中小企业的弱势地位”“高度依赖核心企业信用,与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方向不符”“核心企业中心化的信用体系,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可能产生连锁反应”污名化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要知道,如果这些能被作为电子凭证的风险的话,可以说,商票在这些方面产生的风险要更大:两者都是基于核心企业信用,都是核心企业的确权工具,但电子凭证由于半封闭特性,依赖授信额度而签发,反而运营风险可控,连锁风险效应更低。至事实是,电子凭证并未发生大的风险传导。
回归业务本质,顺应市场期待和业务规律,我们期待电子凭证按照应收账款业务的本质和逻辑进行监管。
忽略场景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存在监管套利”-这是市场上另一种对电子凭证一种常见的讨论,作者认为这种讨论是脱离了供应链金融场景的讨论。
一种常见的思维是,电子凭证期限应该保持6个月。作者认为,电子凭证的期限应考虑商业场景的复杂性,不应一刀切:票据是法定信用支付工具,设置6个月期限可以理解。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产生于应收账款,其期限应该与商业环境下的履约期限匹配,而不能简单的规定是6个月,还是八个月或是1年。
忽略商业习惯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是核心企业利用强势地位盘剥供应商”-这种讨论忽略了绝大多数供应链金融平台的应用行业特点。
以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使用最为广泛的建筑施工行业为例,由于下游业主无力付款,作为总包商的央国企建工企业还需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完成对上游供应商(中小微企业为主)的付款:这时候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便是借助供应链中间核心企业的优质信用,平滑了项目现金流,更保障了对中小企业的支付。
这时候有人可能会说:合同具有相对性,核心企业对供应商的支付不应以业主对核心企业的支付为条件。理论上是的,但这种讨论仍然是忽略了行业交易习惯和运行规律,更忽略了商务付款条件确认中的复杂商业环境,更极端地,如果不管项目回款,而盲目强调对上游的支付,这种供应链游戏早晚会变成博弈终局。
作者期待电子凭证的讨论还是要回归常识、回归商业合理性,更要适当尊重市场选择,不能简单地“扣帽子”,也期待电子凭证的价值被更多发现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