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下的性自由:内蒙高姐与8男子多次聚众淫乱获刑

陈金华说国际 2023-06-13 11:50:14

【案例摘要】

2014年11月,内蒙古警方接到报案,发现一处聚众淫乱且违法在网络上传播的窝点,警方迅速出警,成功打击该团伙。并依次逮捕主要违法人员9名,8男1女。

警方到达淫乱窝点时,只见一名女子与多名男子共处一室,且赤身裸体,场面不堪入目。警方通过审问调查,发现这些人同属于一个QQ群内成员,且不止一次邀请成员参与聚众淫乱。

群内有上百部淫秽视频与照片,多数为成员自拍。而群内成员日常也在聊一些污言秽语,同时,警方顺藤摸瓜,发现了嫌疑人高姐及其同伙多次在社交论坛上隐晦宣传自己的群聊,以拉取更多人员入群。

内蒙古扎赉特旗的高小姐一向喜欢社交,因此认识了许多社会闲散人员。跟其中一位陈姓男子接触密切,两人经常结伴泡酒吧。久而久之,认识高小姐的社会人士就多了起来,大家都称她为高姐。

一次偶然的机会,高姐与陈某在泡吧时结识了一名富二代男子孙某。由于同样喜欢混社会,富二代孙某又见过大世面,所以高姐和陈某很爱跟孙某打交道,并且相当认同孙某的大部分决定。

在一次相聚中,孙某跟高姐、陈某抱怨生活的枯燥,引起了高姐等人的共鸣。于是,三人合计要做些刺激的事情来寻找乐趣。此时孙某提议想创建一个QQ群来分享一些私密的照片和视频,以此跟同城的陌生人交流心得。高姐和陈某当即同意。

随后,三人认真运营着这个名为“梦三千”的QQ群。并不断在线上线下跟人提起,拉人入群。为了维护群聊的热度,高姐及其两个主谋伙伴时常策划一些淫乱活动,报名参与的成员众多,规模也越来越大。最终被热心网友举报,这个群内的龌龊行为才暂时停止。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相关条例,高姐和其同伙陈某和孙某,不但多次组织成员聚众淫乱,还传播淫秽影像,属于触犯多条法律法规。他们为了追求刺激,将自己亲手送进监狱。作为成年人,相信他们在做这些事之前,就已经心知肚明自己最终面临的结果。可惜他们还是没能控制住自己的欲望。

此案中最受人关注的就是多次聚众淫乱。因为案件中的三名主犯传播的淫秽影像均是自己实拍,所以想要有能拍摄的足够刺激的素材,就必定会走上聚众淫乱的道路。

高姐等犯人虽然嘴上说着做出这些违法行为的目的只是为了追求刺激。但违法行为不该让“追求刺激”来背锅。

生活千篇一律,觉得生活枯燥无聊的人比比皆是。追求刺激成为了许多人调节乏味生活的有效方法。

然而追求刺激并不意味着需要触犯法律的红线。追求刺激可以是游乐园里的蹦极,可以是赛车场正规的赛车娱乐,也可以是接触滑板、跑酷等令人肾上腺激素剧增的极限运动。这些合法的娱乐活动都能带给人感官或内心的刺激,也都能有效的调节枯燥的生活。

哪怕是极端一点想要通过“性”来寻求刺激,那也应该是跟自己的对象在自己的私密空间悄无声息的进行,而不是在明知违法却触犯法律寻求刺激。

在法律之下,是有足够的性自由空间的。而一些人为了一己私欲,藐视甚至无视法律规定,着实是对自由和法律有着错误的认知。

自由不等于放纵,性自由也不等于堕落。每个人的心中都应当有一个道德和法律的标杆,而自己内心的自由,是永远不能越过内心这个标杆的。

正如一张白纸,你可以用笔墨油彩去谱写创造自己想要的诗句或画面,但你万不能把画笔伸向白纸外面。因为画笔一旦超出白纸的范围,那呈现的便不是一幅画作,而是让自己手忙脚乱的“灾难”了。

性自由和法律的关系亦是如此,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随心所欲。可如果将触手伸向法律不允许的地方,那等待自己的将是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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