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撤回的,六个月期间是否重新起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9-05 11:34:07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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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写到,商事仲裁是一裁终局,但仲裁胜诉后,并不意味着胜诉成果就此定局,仍存在被司法审查程序推翻的可能。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般民事诉讼中,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也即,提起诉讼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持续性事由,应以程序终结之时重新起算诉讼期间。撤诉不影响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那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撤回的,六个月期间是否重新起算?

北京高院在《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与石河子聚信泰和开元昌盛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案》中明确: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即使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撤诉后再起诉,诉讼时效也不应重新起算。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现照金矿业提起本次撤销仲裁起诉时,据其收到仲裁裁决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起诉期限,故一审法院对照金矿业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是正确的。

照金矿业上诉所提其曾提出撤销仲裁申请,故起诉期限应重新计算,因照金矿业该项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照金矿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六个月期限为法定期限,并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情形时,才有可能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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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与石河子聚信泰和开元昌盛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京民特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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