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荣誉|一面锦旗,一份信任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08-27 14:03:05
01.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北京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维修工程合同》, 施工范围包括地下室积水清理、门洞口剔凿/混凝土楼梯、楼板剔凿、地上及地下车库垃圾袋装清理及外运、地下室临时照明、垃圾清理、墙面修复等合计七项。北京某公司实际于2021年7月24日开工,2021年12月31日通过竣工验收,2022年1月10日实际交付业主使用。

案涉工程竣工后,北京某公司依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结算金额为160万余元,但发包人仅支付了其中48万元,后续便一直以人工费存在争议,双方合同约定发包人未完成竣工报告审核就有权暂不支付剩余工程款且不构成违约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经多次沟通无果后,北京某公司无奈之下委托我所律师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同法权益。

我所赵森杰律师、刘向飞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数百页案卷材料,先起草并发送律师函催促发包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固定证据,而后整理证据目录,核实工程施工及竣工节点相关材料,理清付款时间节点,明确工程款结算依据及明细,起草仲裁申请书,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立案后多次与仲裁委沟通跟进排庭进度,并为委托人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进一步保障其权利。后续在庭审过程中充分阐述各项仲裁请求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最终仲裁委基本支持了我方各项仲裁请求。

02.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03.关于雷石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总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CBD核心区域。雷石律师事务所目前设有通州区、昌平区、丰台区、延庆区、平谷区、郑州、泉州、林芝、天津、温岭、苏州、洛阳、长春等13家分支机构。

雷石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高学历专业骨干及从事各领域的资深法律专家。多年来,雷石律师在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司证券、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政府与公共服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经验。

“汇高天之气,凝厚土之华”,雷石律所始终秉承“法精于专、人贵以诚、事成于和、业立以恒”的理念,全力打造服务流程标准化、个案服务精准化、业务管理专业化法律服务和律师执业平台,力争在实现科学、和谐、可持续全面发展的同时,积极与业内同仁和社会分享成果,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出更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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