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朋友在设立公司时,常常为了方便或其他不愿显名的原因,会以其中一人作为唯一股东,将公司等级为一人有限公司。其他人只出资,甚至连重要事项都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约定。
可是,随着公司的发展,在经营管理方面总会出现各种问题。接着就伴随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纠纷、债务承担纠纷等事由,公司被起诉,或者股东间相互起诉到法院。这里我们想分享一下,在一人公司对外有债务时,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追加隐名股东,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我们知道,一人公司在工商登记时只显示法定代表人一个股东,由于工商登记的宣示性,公司债权人一般只会主张追加该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股东对个人财务和公司财务的独立情况具有举证责任,而绝大多数股东是无法证明的,所以一人公司和它的法定代表人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义务。
隐名股东在法定代表人对外清偿债务后,应根据持股比例,向唯一股东清偿自己应负担的债务。这属于唯一股东的追偿权。
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其他隐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多个因素,在债权人明知相关实控人,其他股东实际管理公司,参与公司分红,直接与债权人协商等情形下,债权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直接隐名股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