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不去”!公司搬迁至新地点,员工嫌上班太远仍在原地出勤被解雇,审判过程一波三折

发现之眼 2024-09-15 15:59:52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搬迁往往是一种常见的现象。然而,当公司决定搬迁时,劳动者是否可以以新工作地点过远为由拒绝上班,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呢?

2019年3月,吴某与其所在公司之间本来保持着平稳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入职以来,他一直从事生产工作。根据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被明确设定在XX大道159号。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需要,2019年3月,企业决定将厂区整体从159号搬迁至XX大道529号。这次搬迁虽然只涉及4.5公里的距离,却成了员工与公司之间一场抗议的导火索。

吴某和部分同事认为新厂址距离过远,影响了他们的通勤便利性,因此他们拒绝前往新地点工作。在2019年3月9日,公司开始拆除旧厂区的生产设备时,吴某和其他员工纷纷停工,不再提供劳动,每日仅到旧厂区打卡。

对于员工的集体停工,公司没有袖手旁观。早在2019年3月11日,公司就发布了一则关于搬迁的通知。通知中,公司向全体员工说明了搬迁的具体情况,包括新厂址的面积扩展、生产车间将提供中央空调,以及为员工提供的更便利的食宿条件。

此外,公司还宣布将安排车辆带员工参观新厂区,并为每位员工发放500元的搬迁奖励。此外,交通补贴也从每月100元增加到150元,尽可能减轻员工在通勤上的不便。

即使如此,员工依然拒绝到新厂区工作。公司在3月13日再次发布公告,重申岗位、工资、福利待遇等均不改变,并再次强调交通补贴的增加。然而,这些努力并未打动员工,吴某等人继续停工。

公司在多次公告未果后,决定采取更严厉的措施。3月15日,公司向吴某发出了一封《督促回岗通知》,明确告知吴某,若他不按时返回岗位,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提到,吴某应在3月18日前报到,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

然而,吴某并未按要求报到,公司在与工会协商后,于3月18日正式解除吴某的劳动合同。至此,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升级。吴某不服,随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吴某的请求在仲裁中被驳回,但他并不甘心,将公司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双方围绕着一个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公司搬迁后,吴某拒绝前往新厂址上班,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吴某的主要理由是,新厂址距离家较远,通勤不便。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仔细考察了公司搬迁的实际距离。

法院查明,原厂址和新厂址相距仅4.5公里,骑行只需约20分钟,且两地都位于公共交通线路的覆盖范围内。更重要的是,公司已经采取了诸多措施,如增加交通补贴和提供搬迁奖励,以减轻员工的通勤负担。

此外,法院还发现,吴某早在2017年已签收过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手册中明确规定,若员工连续旷工3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吴某在连续多日未前往新厂区工作后,显然已构成旷工,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

法院最终作出裁定,认为公司搬迁并未对吴某履行劳动合同构成实质性障碍。首先,搬迁距离较短,通勤条件便利,且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的补偿措施。

其次,公司搬迁决定是基于合法的经营需求,不存在滥用权利为难劳动者的行为。相反,吴某拒绝返岗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只有当工作地点的变更对劳动者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且用人单位未采取适当补偿措施时,劳动者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然而在本案中,公司已经尽可能降低搬迁对员工的不利影响,因此吴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在企业经营变化时,企业与员工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对于企业而言,经营决策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员工的工作和生活,但通过适当的沟通和合理的补偿措施,可以有效减少摩擦和冲突。

而员工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也应积极与企业协商解决,避免采取过激手段,如集体停工或旷工,导致劳动关系进一步恶化。

同时,本案也提醒劳动者,在面对工作环境的变化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固然重要,但也要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尊重公司规章制度。最终,企业和员工双方的权益都应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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