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亿银行债权竟被担保关联人1.4亿接盘

地产的变革与创新 2024-09-19 04:25:29

近日,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鼎华公司)的职工联名举报称,2018年,中国农业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将具有超值抵押物、足额担保的本息5.9亿元的国有债权,以1.4亿元的极低价,卖给了该笔贷款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刘宝林等人,涉嫌违法、违规操作。

据了解,鄂尔多斯分行将上述国有债权几经倒手,最后转让给了内蒙古生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生华公司)。

鼎华公司职工说,生华公司实际是由担保单位锦泰能源的法人刘宝林和贷款人鼎华公司的股东郝桂虎(占鼎华15%股份,因另案已入狱)实际控制。

正是上述违法违规的“暗箱操作”,直接导致巨额国有资产通过非法途径流入个人囊中,鼎华公司100多名职工(包括30多名复转军人)的资产也落入其二人控制的生华公司手中,数百名鼎华公司职工面临失业返贫境地。

优质抵押物及足额担保竟成“不良贷款”

据了解,鼎华公司由国企神华集团准能公司改制而来。

2004年,神华集团准能公司按照国家八部委联合下发的859号文件和神华集团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安排部署,将准能公司原多种经营总公司进行改制。

将原属多经总公司的资产评估做价,以带资的方式匹配给职工,职工再出资入股持有这些资产,成为改制公司股东。

据鼎华公司职工介绍,当时参与改制的职工共有364人(其中含70多名政府安置进来的复转军人)。

刚开始的2004年,改制企业名称叫鄂尔多斯市鼎华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改为现在的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8年和2011年,鼎华公司分别进行了两次内部带资改制分流,利用部分优质资产,让职工带着资产自主创业。

经过两次分流后,到2012年鼎华公司剩下改制职工100多人,其中含30多名复转军人。当时,鼎华公司的主要产业有商场、写字楼出租、公寓、加油站、煤炭物流、消防器材厂等。

改制后,鼎华公司进入快速发展期,2012年正值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大整合期,鼎华公司在全面完成神华支持的200万吨铁路运力的基础上适时并购煤矿,这个发展战略得到了不少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

其中,农业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就是最先贷款给鼎华公司支持其煤炭运销的银行。到了2013年,鼎华的煤炭运销业务做到200多万吨,营业额达到了30多亿,此时利润已超亿元。

但好景不长,鼎华公司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并购的3个煤矿经营逐渐恶化,鼎华公司有2个矿因产能低而遭关闭,仅剩的1个矿也在2013年至2018年经过了一波低谷。

2014年开始,鼎华公司出现现金流困难的问题,2015年4月已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随即停止了对各家银行的还本付息,各家银行也纷纷启动了诉讼程序。

不过,与其他银行不同的是,农行鄂尔多斯分行因为是给鼎华公司放贷的第一家银行,他们优先将鼎华的资产做了质押,在鼎华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之时,农行鄂尔多斯分行对质押物的处置有优先权。

值得关注的是,鼎华公司从农行贷款的担保单位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鄂尔多斯准格尔旗境内的煤炭企业,旗下有三个煤矿,其中最大的长滩阳圪楞煤矿年产300万吨。刘宝林则是锦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由于2011年至2013年间,锦泰能源公司与鼎华公司有经济往来,因此在鼎华公司与农行的贷款中做了担保单位。锦泰能源作为债务担保人,有义务也有能力清偿这笔担保债务。

此外,鼎华公司经农行鄂尔多斯分行指定第三方机构评估的价值4亿余元的优质质押物经过拍卖也足以偿还该笔贷款。鄂尔多斯分行不但放弃了鼎华公司的优质质押物,也没有追究担保企业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而是经过后续的种种“操作”,将上述优质债权几经“倒手”后,当做“不良贷款”以近乎“打骨折”的价格转让给了该笔贷款担保单位的法人刘某林及债务人郝某虎实际控制的生华公司名下。

代持股份注册公司 低价套取不良资产?

鼎华公司职工介绍,生华公司是刘某林和郝某虎等人为了收购农行对鼎华公司债权而特意注册的公司。

2017年5月9日,刘某林操控注册生华公司收购农行资产时,锦泰能源公司给鼎华公司担保的这笔贷款本息己近1亿多元。

事实上,刘某林和郝某虎在买农行债权前,曾与鼎华负责人沟通,表明他俩收购这笔债权的目的分别是:刘某林为了解除自己的担保,郝某虎为了确保自己在鼎华的投资快速回收。

且二位一致表示,因为收购价格很低,利润空间很大,他们买过来不会折腾鼎华公司。但目的实现之后,二人便催逼鼎华公司职工交出资产。

有职工质疑:如果生华公司与刘某林、郝某虎无关,那生华公司作为债权人,为什么不去执行担保人锦泰能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某林来快速收回债权呢?生华公司为什么能低价收农行债权?

此后,刘某林凭借一系列“手段”拿到上述债权后,快速通过法院和准旗房管部门、国土部门将抵押物的房屋及土地全部过户给生华公司,而且把巨额过户税款留给鼎华。

而按有关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拍卖公告》第七条明确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在《标的物介绍》部分也明确载明:“税费负担情况:按主管部门规定承担税费,均由买受人负担。”

因此,所有税费均应买受人承担并缴纳。这些税款均是由收购方缴的,并且缴清之后才可过户。

而刘某林究是不缴清就过户。

法学专家:银行相关债权转让无效疑涉违法犯罪

近日,鼎华公司职工代表带着相关纸质以及录音证据等,与三位在京的国家级民商法学专家组织了针对该事件的法律论证研讨会。

与会专家分别是: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参与我国多部法律立法工作并全程参与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建远;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建伟。

与会专家认为,剥离不良资产是银行进行行政性调整的措施,目的是为了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考虑到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事关国有资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等诸多重要价值权衡因素,应当审慎认定案涉债权是否属于不良资产。只有不良资产才可以剥离,不实行等价有偿的原则,以较低的价格予以转让。

诉争案件中,农业银行对鼎华公司享有4.5亿元的本金债权。为了保障上述债权的实现,鼎华公司将16个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抵押。贷款时经第三方评估,抵押物价值确认为是327197522元(约3.3亿元)。

与此同时,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公司)、张某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内蒙古开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在15000万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鼎华公司逾期偿还借款,直至农业银行诉讼时,本息债务已高达至506799752.77元(约5亿元)。

不过,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可知,该资产依旧属于优质资产,而非不良贷款。

第一,鼎华公司的经营活动尚在持续进行中,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

第二,鼎华公司提供大量价值的抵押物作为担保,且该价值足以覆盖大部分债权;

第三,多家公司与个人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者最高额保证,扩大了保障债权实现的范围。

由此可见,农业银行请求还本付息的债权基本能够实现,商业风险较低,不属于《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里列明的不良贷款,即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故该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属于《合同法》第79条第3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如若农业银行担忧债权不能完全、及时得到实现,可以请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或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其并未行使作为担保人的权利,而是直接以该资产系不良资产为由,以极为不合理的低价(约8000万元)将案涉价值约5亿元的资产转让给信达资产公司,属于将禁止转让的债权予以转让,构成《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因此,农业银行与信达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信达资产并未合法取得案涉债权。

此外,与会专家认为,本案当事人还存在违法犯罪的嫌疑。诉争案件中,农业银行对鼎华公司享有的债权是优质资产,但被包装为“不良资产”,以极其不合理的低价依次转让给信达资产、生华公司,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利益受损。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相关利益主体,即原债务人鼎华公司的股东郝某虎、原金融借款中的保证人锦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林通过生华公司以低价购买了该优质资产,获取了巨额的利润。

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