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车评人成被告,自由言论的边界在何处?

律驰驾道 2024-08-05 09:03:19

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有发声的权利,但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当一家新能源汽车企业遇上了一位犀利的汽车测评人,一场围绕网络侵权责任的纠纷就此展开。

事件经过

某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发现,一位名为小马(化名)的网络用户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系列涉及公司产品的文章。这些文章中不仅包含了对车辆性能的质疑,还有使用侮辱性词汇对公司进行贬损。新能源公司认为,这些文章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和名称权,遂将小马告上法庭。

小马辩称,其文章基于个人专业知识和实际试驾体验,提供了公正、客观的评价。他坚称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故意诋毁新能源公司的意图。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小马的文章确实存在一些未经证实的负面表述和侮辱性词汇,这些内容可能对新能源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从而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然而,法院同时指出,新能源公司作为知名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包容义务,容忍基于事实的批评和评论。

名誉权的侵犯与保护

在判断是否侵犯名誉权时,法院综合考虑了言论发布的背景、表现形式、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以及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法院最终认定,小马的部分言论超出了合理评论的范畴,构成了对新能源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小马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连续登载致歉声明,并赔偿新能源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同时,法院驳回了新能源公司关于名称权侵犯的诉讼请求,认为小马的行为不构成对新能源公司名称权的侵害。

律驰驾道观点

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边界探讨

在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彰显。然而,当网络言论触及到企业的名誉权时,如何界定言论自由的边界,成为了一个复杂而敏感的法律问题。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其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侵犯名誉权通常要求满足四个要件:一是存在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加害行为;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三是造成了损害后果;四是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观点,上述四要件均需要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小马作为网络车评人,其文章中的未经证实的负面表述和侮辱性词汇,直接指向了新能源公司,且这些言论可能对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满足了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同时,从法院审理过程来看,也认定了小马的部分言论超出了合理评论的范畴,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因此,小马的行为构成了对新能源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那名誉权的边界又在哪里呢?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对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平衡的考量。在界定名誉权边界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言论内容的真实性:真实是言论自由的基石。如果言论基于事实,即使批评尖锐,也不应轻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反之,虚构事实或夸大其词的言论,则可能构成侵权。

言论的目的与方式:言论的目的应当是善意的、建设性的,而非恶意的、破坏性的。同时,言论的方式也应当遵循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避免使用侮辱性、诽谤性的词汇。

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作为知名企业或公众人物,其名誉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众监督的必然限制。因此,他们应当具备更高的容忍义务,容忍基于事实的、合理的批评和评论。

利益平衡的考量:在判断言论是否侵犯名誉权时,还需要考虑言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个体名誉权之间的平衡。如果言论涉及公共利益,且对公共利益的贡献大于对个体名誉权的损害,那么应当倾向于保护言论自由。

总之,只要基于事实善意发声,并且所发言论并无侮辱、诽谤和特定指向性,则通常不会构成名誉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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