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0年12月29日上午,宋某某因“左侧咽喉肿痛1天”到被告处就诊,被诊断为“扁桃体周围炎”,收住在耳鼻喉科。当日上午11:40,原告出现呼吸困难,无法言语,血氧饱和度下降,被告考虑宋某某为上呼吸道梗阻。11:45,宋某某出现呼吸心跳骤停,予心肺复苏,患者恢复心跳。
11:47,被告对宋某某进行气管切开插管术,并转至重症监护病房。当晚20:25,宋某某被转往某市某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诊断为:急性会厌炎,缺血缺氧性脑病,经治疗无任何好转。2021年1月23日,宋某某转回某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2021年7月19日,宋某某去世。
二、患方观点
被告存在违规执业、漏诊、抢救不及时等严重过错,导致原告缺氧时间延长,错过抢救时机,造成大脑缺血缺氧时间过长导致原告死亡,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诉请赔偿1665633.6元。
三、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辩称
被告愿意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的部分请求过高,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四、审理查明
2021年7月5日,宋某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7月19日20时55分,宋某某在某市人民医院死亡。死亡记录上记载死亡原因为脓毒性休克。
五、行政处罚
你院耳鼻喉科在2020年12月29日收治‘扁桃体炎’患者宋某某的过程中,使用口腔专业执业医师唐某某超注册范围从事耳鼻喉科诊疗活动;并担任患者宋某某的管床责任医师、对宋某某进行诊疗的违法事实,决定对某市人民医院予以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日,对被告单位医生唐某某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和解协议
2021年7月19日,原告张某、胡某菊与被告签订《宋某某医疗纠纷协商初步协议》,约定:1、医患双方认可此争议通过某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医方向患方预支20万元,终从法院判决的院方赔偿款项中扣除;3、如患者宋某某死亡,尸检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定支付原告20万元。
六、死亡原因
根据病历资料,结合质证意见,其为:急性会厌炎致上呼吸梗阻,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脑水肿、脑梗死、脑内出血及脓毒性休克而死亡。
七、鉴定意见
医方诊疗过错参与度理论数值范围41%-60%。
八、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在对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为:对患者病情预见性不足,抢救措施不及时、不充分;患者因急性会厌炎突发上呼吸道梗阻及其所致的缺血缺氧性脑病既与其自身疾病的进展转归有关,也与医方的上述过错相关。
九、庭审意见
1、原、被告双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原告称被告的执业医师超注册范围从事诊疗活动,并担任患者宋某某的管床责任医师,违反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应增加鉴定意见中确定医方过错与宋某某死亡之间的原因力的比例,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因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确定了原因力大小。故原告要求被告超出鉴定意见确定的原因力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认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对患者宋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105584.93元。被告按照过错责任应承担572792(1105584.93元-40000元)×50%+40000元)。因鉴定意见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支付的司法鉴定费15000元,由被告承担。
十、法院判决
2022年3月28日判决,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张某、宋某、胡某菊因宋某某死亡的经济损失572792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