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了老板,借款应该向谁索款

文献佑人间 2024-06-19 16:48:38

前不久,一位陈姓先生来电话,向我说起一件事。

今年春节时,陈先生经常去做车辆保养的一家汽修店的庄经理,向他提出五万元借款要求。庄经理当初在微信留言表明:这笔钱,是为了给汽修店职工发放春节节日费之用,承诺三个月之内归还本息。因为彼此都是老熟人了,陈先生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向庄经理汇去了五万元。

现在,约定的借款期限早已到期,但庄经理却迟迟未予归还。陈先生只好通过微信庄经理催讨。然,让人意外的是,庄经理说:自己已经离开了这家汽修店。并解释:当时借的这笔钱,是用于汽修店经营,与他本人无关。这笔钱应当由汽修店负责归还。

陈先生无奈,找到汽修店。汽修店现任经理在看了陈先生显示的庄经理昔日借款微信内容和支付宝付款记录后,表示自己不清楚这笔借款事宜。同时认为,仅以微信上的这几行文字,不能证明汽修店向陈先生借过钱。提出,这笔借款与汽修店无关,应当由庄先生个人负责偿还。

陈先生问我,他下一步应该怎么办。

我认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借条(含微信内容)是借款事实存在的有效证据,借条上的借款人应当就借款承担还款义务。那家汽修店的前任庄经理应该就当初借款系履行汽修店经理的职务行为,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如不能提供,则庄先生应当依约向陈先生归还此借款本息。

当然,如果法院判决由庄先生偿还此笔借款,庄在履行了判决义务后,如果坚持认为此借款当时确系汽修店经营而借,则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汽修店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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