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也就是说,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医生向任何第三方甚至是患者的配偶,透露患者感染信息就是非法行为,在实际诉讼中以《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隐私条款即可判定。
除《艾滋防治条例》外,《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等都规定:医生在执业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来保护患者的隐私。
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艾滋病毒的潜伏期为8—12年,但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未经本人同意连配偶也无权知晓!
并且,我国还与国际接轨,放开了境外人员入境的艾滋病毒筛查。
为了防止新型冠状肺炎传播,我们曾经全民抗疫3年,该隔离的隔离,该公开的公开,甚至包括感染者行为轨迹!
在同居、出轨都只是道德问题的当今,我们却立法保护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甚至连配偶都要隐瞒。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淘汰社会上的乱交之人,还是为了给医疗体系持续创收?
艾滋病毒感染者的隐私权利得到保障的同时,更多的非艾滋病毒感染者,尤其是即将结婚的配偶的知情权利如何得以保障?
据说在杭州最大的相亲沙龙相亲角,但就因为男方一个婚检要求,直接让很多高兴而来的丈母娘们败兴而归。
被要求做婚检的女性更是特别气愤,认为这是对女性的不尊重,对个人隐私的不尊重,是一种下头行为。
难道将来准备结婚的中国男性,只有见到女方的献血证明,才敢下定决心去求婚提亲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