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充装液化气,立案侦查!

法治与消费 2024-11-08 15:21:26

“铁拳”为民

以案释法

厨房使用频率高

有电、有气、物杂

是家庭火灾的高发地

近日,河南洛阳

一对夫妻在厨房做饭时

燃气突然发生爆炸

被烧伤的丈夫忍痛回屋救妻子

令无数网友为之动容

当天,家住河南洛阳的刘先生和妻子准备做早饭,没想到家中的煤气罐发生燃气泄漏,一打火突然爆炸,巨大火球瞬间冲破厨房的门窗。

情形危急,刘先生第一时间冲出房门,可他发现妻子还没跑出来,已被烧伤的刘先生不顾疼痛,返回厨房把妻子搀扶了出来。

送医后,经诊断,刘先生烧伤92%,他的妻子烧伤69%。几天后,刘先生不幸去世,留下了正在接受治疗的妻子和一儿一女。

燃气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

在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中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

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现通报一起典型案例

希望有关经营者以此为鉴

依法依规经营,切莫以身试法

李某某非法充装、经营液化石油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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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1日,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龙潭街道华盛路63号一临时停车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处停车场内停放的一辆报废箱式货车上有人将大号液化石油气罐倒置,并用塑胶气管连接小号液化石油气罐,进行倒气充装,该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查实,在该处从事充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的当事人为李某某,该人于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21日,在未取得许可、无任何安全充装条件的情况下,使用大瓶向小瓶灌装的方式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瓶,并将非法充装的液化石油气在未获取许可的情况下销售给多个客户使用,其非法充装及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金额已超过5万元。

当事人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现查明,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涉案金额已超过5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2024年1月8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向成华区公安分局移送,1月31日,成华区公安分局对李某某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现成华区公安分局已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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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当事人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瓶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5.7的规定;违反了《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另依据👇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需要取得相关许可资质。

当事人未经许可

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的规定。

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借此案例也提醒广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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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

在使用液化石油气时,要选择合法正规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商,认清认准液化石油气罐上的二维码,通过扫码可以清楚的知晓该气罐的基本情况,气罐的使用期限,气罐的充装情况的信息。不要贪图便宜或方便,向不明来历的个人购买液化石油气。

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计

希望广大经营者以此为戒

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也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

对相关经营者进行监督

若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

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 | 产品可靠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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