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辰杂说—“青岛女司机打人”事件处理结果合法合规

博喜就三七 2024-09-06 16:07:09

近日,在青岛市崂山风景区发生的“青岛路虎女司机逆行插队打人”事件引发网友们广泛关注和讨论。

据网络传播的现场视频显示,事件发生时,一名女子驾驶白色路虎车在道路上逆行,试图插队进入右侧正向道路未果,追尾了右前方正常行驶在车道内的一辆大巴车。

该女子下车后迁怒对向正常行驶的男司机,进行辱骂之外,还两次从副驾驶位置开门进入男方车内,三次从车窗位置,扇男司机十几个耳光。最终被打司机口鼻流血,并未还手。该女子随后在男司机打电话报警时驾车离开。

随后被打司机林某向媒体表示自己不还手的原因是“第一后座有孩子,避免给孩子造成不良印象;第二自己是退伍军人,不能对女人动手”。

8月29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通报称,38岁的女司机王某驾路虎车行至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逆向行驶,因对向正常行驶的26岁男司机林某某未对其让行,王某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辱骂、殴打。

经调查,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王某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

通报一出,很多网友质疑青岛市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认为王某的行为完全够得上“寻衅滋事”,应当以刑事案件处理,而只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是对王某的“包庇”。

有不少网友拿此事与另外一起一男子殴打二十年前的老师结果被判刑一年半的案件作比较,认为情节类似处理结果却天壤之别,定然是有人包庇。

然后,在网友们的质疑中,各种谣言也开始传播,什么女子身份特殊,什么“居家拘留”等等,更加激发了事件的热度。

9月3日下午,青岛市公安局发布“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案件的情况通报。

通报称,青岛市公安局成立工作专班,依法进行了核查。

核查的结果主要回应了网友们高度关注,也是谣言比较集中的问题点。

1.女司机王某今年38岁,曾从事茶叶店经营、个体运输,目前无固定职业。

2.事件的定性,通报依然还是“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3.针对“肇事逃逸”等质疑,通报说,对于王某驾车逆向行驶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驾驶证一次记3分。

4.“居家隔离”不实。通报称“8月30日凌晨1时许,将王某送至青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经调查,谣言系一群众在8月31日途经市南区金坛路时看到涉事女司机的车辆,于是进行网络直播,且该群众未经核实,即虚构“女当事人从家中下楼报警”的信息,随后又将现场相关视频传播至网上,导致“居家拘留”谣言大量传播。9月2日,公安机关也依法对该群众给予行政处罚。

5.通报显示,“8月30日”王某到案被送拘留所后,“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悔过,书写《道歉书》向林某润致歉,表示愿意承担林某润的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

应该说,通报的内容比较详实,也基本上反映了事件的经过,更对公安部门的处理行为的逻辑和依据进行了充分说明,表明了青岛市公安部门对此案的态度。

但是,通报中的部分表述,仍然在网络上引起了近乎一边倒的质疑,特别是对王某打人行为的“原因”的表述。

通报原文:“查明,8月28日13时许,王某驾驶车辆前往医院预约就诊,行至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因车辆较多通行缓慢,逆向行驶超车,与林某润正向驾驶的车辆相遇,王某倒车准备并入顺向车道。倒车过程中,林某润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因林某润车辆与王某车辆间距过近,王某无法并入顺向车道,期间与前方顺向行驶旅游大巴车发生刮蹭后,王某下车对林某润进行了辱骂,并与旅游大巴车驾驶员就事故处理协商达成一致。随后王某又对林某润进行辱骂、殴打。”

很多网友和媒体也认为,通报中的“医院预约”“倒车准备进入顺向车道”“林某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等等表述,言外之意是王某打人的行为,是林某自己“导致”的。

这是站在打人者、违法者的立场上,在给司机王某的一系列违法行为找借口。

这和无数网友亲眼所见的视频形成的认知格格不入,自然而然,收到了更多的质疑声音。

既然这么有争议,那自然就值得思考。

我思故我在,有思必有得。

网友们的质疑,自然是针对警方对王某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定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一层,合法性的层面。

按照警方通报中所说,其认定王某打人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用条文: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从这个几个法律法规的条文关联,结合这个案件的情节去看,可以看到:

首先这个事件,的确属于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符合《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王某也的确“随意殴打他人”了,做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但这并不能直接认定为“寻衅滋事”。

因为还需要一个关键的因素:即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而是否达到“情节恶劣”,要看《解释》第二条中第(六)项“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到这里,问题就清晰了。

王某殴打林某的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符合这一项的前半部分情节,但是其是否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呢?

如果认定王某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那么她就应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理,如果不能认定王某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那么她被治安处罚,那就是合法的。

很多网友,是站在普通人的理解上来看的。

好家伙!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你一个逆行加塞做错了事,还三番五次冲上去打人,对方也没还手,还把人打成口鼻出血,还导致大堵车,随后又导致了全网对青岛的口诛笔伐,这还不是造成公共场所的秩序严重混乱吗?

的确,如果站在普通人的视角上看,的确够了。

但在法律逻辑层面,这个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的秩序严重混乱,并不是那么简单。

法律层面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对这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给予一个定义。

法律学界对此的分歧不少。

例如:最高检网站的文章《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还需细致量化》中认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一是引起大部分在场群众恐慌或不满并因此而离开,二是导致发生踩踏事故,三是致使公共场所正常秩序长时间(两小时以上)无法恢复。”

而《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中则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等混乱局面的。

中国法院网文章《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在司法适用中的界定》,则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一般应指公共场所的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发生群众恐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甚至出现公共场所的秩序脱离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或公安干警的控制,在混乱中发生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中认为“起哄闹事行为,应当是具有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的行为,而不是单纯影响公共场所局部活动的行为。”以及“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在公共生活、公共活动中的身体安全。既然如此,随意殴打家庭成员,或者基于特殊原因在私人场所殴打特定个人的,就不构成本罪。”

虽然观点不完全一致,但大体上可以看出,这个扰乱公共秩序,需要让在场的群众产生恐慌心理,甚至发生大规模逃离行为,局面无法或难以控制才行。

最起码,这个“随意殴打他人”造成的秩序混乱,也应当是旁边的群众都产生一定的恐慌感,担心行凶者的攻击矛头会不会转向自己。

如果立足于这些个理解,那么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虽然极其恶劣,让我们这些普通人都厌恶至极,更让我这个退役军人感到愤慨。

但王某的确是自始至终都是针对林某一个人殴打,旁边的人,甚至录像的群众,都没有丝毫恐慌感。

并且,事件持续的时间不长,待大巴车离开后,后面的群众也都按秩序自行离开了,估计现场有很多堵在后面的群众,也是从网上才知道发生了这件事的。

从这些个情况来看,王某的行为虽然可恶,但的确没有达到《解释》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进而也没有达到刑法中“情节恶劣”的程度,也的确没有构成“寻衅滋事罪”。

青岛公安部门的认定是合法的。

第二个层面,合理性的问题。

其实对于一个执法部门来说,合法性是根本,只要程序和结果是合法的,它的决定也好,认定也好,根子上就是合理的。

但是,在网络时代,民意借助着便捷的网络这个基础,可以很容易的表达。

那么,行政部门的决定,司法机关的判决等等,就都需要考虑,它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了。

毕竟,不仅仅是道德,法律也是要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的。

而这件事中,其实如果不是这第二个通报,倒也不至于如此局面。

如果接受上文的观点,那么事情处理其实没有大问题,但是这个通报的表述,确实有不小的问题。

通报中的逻辑偏差其一:归因错误。

王某打人的行为,是她这个成年人做出的现实行为。

作为应当具有自控能力的成年人,王某打人行为的最根本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她自己选择、自己决定要这么做。

而不是说别人的什么行为,导致了她的行为。

王某真有急事也好,习惯使然也罢,是她自己决定逆行加塞进入到右侧的正常车道中去,这一点本身就是她的错误选择。因为她完全可以按照交通规则,选择等待或者排在顺向行驶车队的最后。

在自己的错误选择影响了对向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王某完全可以选择及时纠错,按照交通规则让行,但她没有这么选择,她选择了硬加塞,才导致自己的车和大巴车碰撞。

即使在此时,她的车发生了碰撞事故,自己财产确实受到了一些损失的情况下,她依然可以选择依法依规、平心静气的处理这件事,例如报警等等,但她没有这么选择,她选择了“攻击”对面正常驾车行驶的司机林某,来发泄对原本是自己错误行为导致结果的愤怒。

甚至在此时,王某依然可以做出较正确的选择,她完全可以“君子动口不动手”,就是嘴上骂骂人,痛快痛快就完了,也不应该去打人,更不应该在别人劝阻下,还打个没完。但她就是选择连续五次冲上去殴打林某。

事实上,这一切的结果,都是王某自己一个个错误选择的结果,而非其他。

王某可以选择按照交规行驶,但她没有。

她可以选择正常排队,不加塞,但她没有。

发生事故了,她可以选择不意气用事,正常报警处理,但她没有。

攻击别人时,她完全可以选择不动手,但她还是没有。

她的错,就是她的错,并不是谁没有纵容她的错误,她的错就不是她的错了。

通报中的逻辑偏差其二:善恶不明。

什么是善,什么是恶?

为人为善,为己即恶。

做事是为公众利益者,就是善,做事只为自己的人,就是恶。

通报中让网友感到很不舒服的一处,就是过分强调,是王某准备倒车进入车道,但林某不让,步步紧跟着,才让王某撞了车。以及王某是急着看病,也情有可原。

好了,林某作为正常行驶在自己车道内的一方,他不让,有错吗?

从现场的视频可以很明显看出的确很堵,但林某的车是其车道被王某堵住的第一辆车,他的车后有很多车。

右侧可以看到,如果没有王某的车,林某一向的车是可以顺利通过的

好了,林某应该为了避免矛盾,不考虑身后这么多都在正常行驶的、没有任何错误的车主的利益,而无条件向做错的王某让步吗?

很明显,不应该。

谁知道后面哪个车主有急事,谁知道多等这一会儿会给哪个车主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林某不让,是合法合规的,看起来略微不合情理,但如果考虑到后面被堵的那一串车主,就也是合乎道德的,他是公心,而不是私利,是“善”而不是“恶”。

但是反观王某,她一切的行为,即使加上这个着急就医的理由,也处处彰显着为自己个人私利的“恶”行。

急着就医就不遵守规则?急着就医就堵着别人的正常行驶道路?急着就医就可以打人?

私心私利,就是“恶”。

通报中隐隐然表达的,似乎打人者的“私利”要放在守法者的“公益”之上,这怎么不让网友们难以接受呢?

最后,简单总结几句。

虽然和我们普通人的理解不太一样,但的的确确,青岛市公安部门对此事件的处理是没有大问题的,它是符合当前法律法规的精神的,也是符合当前展示出的事实的。

但是,青岛市公安部门的这个通报却存在比较明显的问题。

这个通报虽然已经足够客观,但还应该更加中立。

就算要有偏向,也应当偏向于守法者,而非违法者。

应当偏向于公益,而非私利。

应当惩恶扬善,而非善恶不明。

毕竟,网络时代,众目睽睽,民意滔滔,谁都应当谨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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