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贷监管简史:当下理解助贷的几个视角

子希数字经济 2024-07-21 14:54:49

作者:姚丽

【编者按】

中国助贷行业已有十余年发展史,已成为中国金融业的毛细血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正处在蓬勃而复杂的局面中。为了促进助贷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逐步形成良好的行业标准和规则,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与零壹智库联合推出“中国助贷行业:探索与未来”专题。本专题旨在梳理助贷行业发展历程、行业生态,研究商业模式、监管自律,剖析各类案例,探索未来发展趋势。

从2013年开始迅猛生长的P2P,到目前炙手可热的助贷,短短十年,国内的互联网金融起起伏伏,经历了太多变迁。在这个过程中,监管的介入不可或缺,也促进了行业的变革与规范发展。

助贷已成为中国金融毛细血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几乎涉及信贷的各个环节,但又难以清晰地界定。助贷往往嵌入到流量平台之中,且与多类技术服务商、持牌金融机构合作,涉及面较广,这就决定了其监管难度之大。

回顾助贷的变迁及监管,我们发现监管的落脚点更多体现在规范持牌机构与助贷机构的合作之上,而在业务环节,增信与征信是两个重点。

本文按时间顺序,梳理了近年来对助贷影响较大的监管文件及其对行业的影响。

01

规范现金贷,给助贷戴上“紧箍咒”

2017年前后,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达到高峰,面对行业的各种问题,监管层密集地出台多个规范文件,包括《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等。

其中,141号文给行业带来较为深远的影响。目前,在上市助贷平台的年报中,141号文会出现在“行业监管”或者“合规风险”章节。

141号文推动了互联网助贷行业在风险承担和轻资本转型等方面的变革,其核心内容及其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放贷主体必须是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不具备资质的机构逐步出清。彼时,P2P行业正在期待放贷资质(备案)的落地,但备案落空开始全面向对接机构资金的助贷业务转型。

同时,面对不确定性,头部平台也开始布局小贷牌照,为持牌经营做准备。但后来监管对互联网小贷提出更高要求,导致一些助贷平台的小贷牌照并未发挥作用。

二是要求ABS不得出表。在141号文出台前,消费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等通过发行ABS,将信贷资产“出表”,从而不受监管对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限制,理论上其贷款规模可以通过ABS无限放大。

例如,截至2023年底,蚂蚁旗下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行的ABS存续规模逾千亿元,是其注册资本的60余倍。

141号文出台后,通过ABS并表,ABS规模纳入杠杆计算,杜绝了消费金融机构通过ABS过度扩张。

三是叫停“兜底”。141号文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2018年之后,助贷平台开始引入第三方,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增信,同时开始布局自己的融资担保公司。而“兜底”的问题并未根本解决,助贷平台仍向第三方增信机构提供“兜底”,承担信用风险。

与此同时,头部平台,如奇富科技和乐信等开启了不承担信用风险的“轻资本”业务模式,规避可能的合规风险。而后来者,比如美团、字节跳动、滴滴金融等流量平台,很大一部分业务都是“导流”生意。

02

收紧网络小贷,严控助贷规模网络小贷作为互联网贷款牌照经营的“门面”,一度遍地开花。而地方金融办作为网络小贷牌照的发放主体,为招商引资,也曾大开便利。

据零壹智库不完全统计,巅峰时期约有300家网络小贷公司,即便是截至2024年2月,在营状态的互联网小贷公司也超过240家。

但网络小贷泛滥成灾,也融入到互联网贷款各种乱象的“旋涡”中。

在P2P清退阶段,网络小贷一度被监管和行业“寄予厚望”,作为行业合规转型的出口。2019年11月,《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给业内带来一丝曙光。

但随着现金贷整治及平台金融整改,网络小贷也经历了严监管。2017年1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牌照发放按下暂停键。

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的多项条款给之后小贷公司的经营带来了重要影响。

一是注册资本,要求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二是杠杆,网络小贷公司在联合贷中作为合作方单笔贷款中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是对持有多个牌照的限制,网络小贷新规在股权管理规定中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四是跨省展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地省份以外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必须经银保监会正式批准;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由于小贷杠杆以及地域等相关限制,使得其无法满足助贷平台快速扩张的需求。从几家上市助贷平台的小贷规模看,小贷业务占比都较小,多数平台不单独披露小贷规模,目前小贷对于助贷平台持牌经营意义不大。

03

新转向,监管持牌合作机构2020年,央行宣布,P2P平台已全部清零,这股曾盛极一时的“野生”类金融机构迟迟未迎来“备案”,而是被取缔,纳入监管的预期落空。得以存活的P2P转型为对接机构资金的助贷平台,而对助贷的监管也有了新的变化,开始转向规范持牌机构与助贷机构的合作。

2020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7月12日开始施行,过渡期两年。《办法》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同时,《办法》强调了商业银行等持牌机构在与第三方合作时作为贷款人的主体责任,并要求“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

关于《办法》对助贷行业的影响,这几家平台均持乐观积极的态度,主要观点包括:

1)对行业持宽容、支持的态度,将利好行业发展;

2)要求商业银行对助贷机构设立准入门槛,将促进市场份额向更具优势的头部平台倾斜,从而利好头部平台;

3)在“松绑”地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允许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向借款人合理收费、放宽互联网贷款核心业务环节外包限制以及弱化指标管理等方面释放行业利好;

4)将助推轻资本模式,因为轻资本模式更符合《办法》的要求。

银保监会后续又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整改过渡期延长1年至2023年6月30日,适用主体由商业银行、消金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扩大至信托公司。

在《办法》公布之后,伴随着监管对大型平台金融的整改,行业迎来更名潮。大型金融科技企业以及助贷平台纷纷在名称中弃“金融”,取“数科”或“科技”,试图对外表明其业务实质是“科技赋能”,而非金融业务。

2024年4月23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三类银行包括股份行、城商行及民营银行,均是助贷平台的主要合作对象。

该通知的内容多涉及三类持牌机构与外部助贷机构的合作,强调要进一步提升自主风控能力;在增信方面,要将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客户综合融资成本等情况作为担保增信类合作机构的评价标准,对于两项指标明显偏高的,应压降合作规模甚至终止合作;同时要求进一步强化消费者保护和催收规范。

其中,对于增信的要求,有望促进助贷平台进一步有向轻资本模式转型。

04

更进一步,征信“断直连”大数据风控一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助贷平台在提供导流获客的同时,往往利用自身掌握的数据资源及技术能力提供风控服务,在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威胁到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

2022年1月1日,《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正式施行。该办法进一步强调了征信业务需持牌经营,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

同时,《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表示,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即“断直连”。助贷业务涉及信用信息的,需要通过持牌征信机构进行处理,助贷方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可对信用信息进行直接连接交互。

“断直连”后助贷平台通过征信机构进行信息交互,需支付给征信机构费用,增加了经营成本,从而间接增加借款人的息费负担;同时中小平台也面临系统更新及技术迭代的压力。

但“断直连”对于杜绝非法数据源及个人信息滥用,净化行业环境,规范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End.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机构投诉平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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