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流浪猫被判赔24万的大哥站出来了:往后咋活?这不公平

沛春娱娱 2024-04-09 21:24:59

喂流浪猫的大哥站出来说话了:“俺就是那个喂猫被罚 24 万的主儿。今年 2 月哩,上海那法官非让俺掏这 24 万。俺是真搞不明白,也忒无奈了。就记得 22 年上海疫情结束后,俺上班那地儿外头忽地就多了好些个流浪猫,俺瞅它们怪可怜的,就时不时地喂喂它们。谁能想到,这事儿竟然让俺自个儿背这 24 万的锅,太憋屈喽!对俺这种从农村出来打工的人来讲,24 万那可就是天文数字。判决下来后,俺所有的银行卡都给冻结了,微信支付宝也用不了啦,俺是真不知道往后咋活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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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这出因喂猫被判24万医疗赔偿的案例,总体看来这判例很考验逻辑!但这样的逻辑可能站不住。

男子打球跳起时踩到猫身上导致受伤带来的疑问首先是:真是因为踩猫身上导致的呢?

为什么有这样的争议呢?

新闻说一方说事发现场并没有发现猫,另一方的吴先生认定自己踩到猫了。

因而双方辩论不休。

法院以旁证认定吴先生真是踩到猫导致摔伤了。

他们的理由是:法院认为,事发以后,经营公司的另一位员工姚某在与吴先生同事的微信聊天中提到,“这个猫是球馆一个工作人员看着可怜,收养的流浪猫”“因为那个猫应该没有跑到场地里面,只是在。……但正好就被它碰到了,还伤得那么重”,足以说明事发现场确实有猫存在。而被告提供的证人所作的陈述不能推翻吴先生提供的证人所作的陈述,故认定吴先生受伤原因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

法院的这个认定有点滑稽。

经营公司员工姚某用“应该”来认定猫在不在现场,以及在什么位置,显然作为证据值得商榷。所以,拿这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猫在场的证据分量显然不够。

而且,即便是真的,喂猫人是否就成为导致吴先生受伤的责任者呢?

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应该这么不严谨。

证人证词的确定通常是以“是”和“不是”来”界别的,可能、应该都属于不确定词汇。所以,电影里呈现的法官询问都是:你只需要回答“是”或者“不是”就行。而不是:你说应该吗?

所以,要以姚某的微信做证词,就应该继续坐实“是”,继续求证“亲眼所见”。

但似乎并没有。

所以,当是不是“猫”都不能确定的时候,这案子的走向就有多个方向了。

1.吴先生的确踩到猫导致受伤了,于是有了本案判决。

2.吴先生看到猫了,躲避或惊慌之下跳起来没站住而摔倒。

3.现场出现过猫,但吴先生打球跳起来时,猫根本不在现场,吴先生说谎了。

4.现场根本没出现过猫,但吴先生知道有猫,所以说谎了。

其实,吴先生是不是踩到猫了,或许可以鉴定一下。

吴先生称自己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一只猫的肚子上,导致了摔倒受伤。

跳起落下这个重量的冲击伤害性有多大?根据经验判断这个冲击力是很强的,所以踩到猫肚子上时必然会对猫造成一定的伤害。

所以是不是要对猫做检查呢?现代医疗技术的鉴定结果能否得到答案呢?

这可能是证实现场状况的一个重要的证据。

当然,以上的逻辑并不是今天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但是,当以上几点都不能断定时,怎么就会出现后来的判决呢?

2

我们就法院认为吴先生踩到猫导致受伤是“真实的”为前提,来说说法院的逻辑有没有问题。

这个逻辑是吴先生受伤——因为猫的责任——找到球馆——找到喂猫人——认定喂猫人的责任——判定喂猫人赔偿医疗费。

这个责任链值不值得质疑呢?

吴先生来球馆打球,其在球馆的安全性应该是以球馆的管理责任为主要关系的,球馆必须保障馆内设施设备等对吴先生的安全没有危害隐患,是友好的安全的。

所以,李先生发生了踩猫导致的受伤事件,责任不是管理者吗,在没有其他人为因素的情况下,第一责任人不应该是球馆吗?

猫在球馆其实是无害的,不是具有妨害吴先生身体健康的要件,所以同样的,养猫人也不构成妨害吴先生的要件。

这同露天的井、高空落物、硬质尖锐物等其他案例中能够对人身体产生危害的物件因素有所不同,当然也与养狗人的关系有所不同。

找到喂猫人索赔的逻辑是,因为养猫人喂猫进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喂养关系——有管理责任——要承担责任。

这看似跟养狗的逻辑关系是一样的,对不对呢?

喂猫人并不同于养狗人,在这个事上,他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管理责任,他喂猫纯粹是出于人性的善意和爱心。

而狗需要强调管理人的责任,是因为狗具有伤害能力,具有攻击可能性。

法律应该是限制、禁止和预防伤害,是约束和禁止带有普遍意义的常识性危害,猫应该并不在这一危害常识里。

这是一。

其二,如果因为谁喂了流浪猫就被认为其具有管理责任,并要承担这样的责任,其实属于本末倒置,这会把人逼成冰冷物种,因而,伤害的可能不是一个人,而是整个社会的温存和善意。

这同“不是你撞的为什么去扶”产生的后果,其实是具有同样的威力。

所以,让喂养人承担责任不仅在法理逻辑上牵强,在社会效应上更是南辕北辙。

所以,这事即便要找责任者,也应该是场馆一方。

3

喂猫的意义仅限于救助生命,喂猫人与吴先生的意外摔伤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这应该是逻辑常识,对此李玫瑾教授这样说:

正常来说,养猫者的“喂”猫行为只能决定猫是否“活着”,似乎不能决定猫行走的路线?只有饲养者把猫食盆放在球场上,猫正在进食时影响到打球者受伤,或喂猫者故意把喂猫的食物放在球场上,他的喂猫行为才可能导致让猫进入球场导致伤害到打球者,总之,猫的行走路线在此并没有看到与喂养的必然关系,这判决的逻辑似乎不够严谨。

这个逻辑结果是有意义的,它保护了人性的根本,但也对管理者责任的界定给出了方向。

但是,李教授说得可能还不够透彻。

喂流浪猫是出于人性和善良,产生的关系的确是只管它活着,这也是唯一的目的。这个喂猫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管理责任,所以出了事找责任问题,对于喂猫人来说是不公平,是曲解是无稽之谈。

我们不妨做这样的假设:

把猫换成人,当吴先生起跳落下踩到了人,并把人踩残疾了,吴先生是否要承担过失责任呢?

猫不会说话,但是很受伤,这一踩应该是受伤了。

法律判决需要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性,这个判例的社会性是什么呢?是形成了基于人性、人道原则的喂养关系的建立吗?还是说喂猫就必须构成管理责任,就必须自动形成这方面的法律关系呢?

显然并不是。

4

而今,法院决定再审无疑会对案件涉及的责任认定、因果关系判定、侵权责任划分等争议部分,做出更为清晰的法理判定。

再审可能会形成更为清晰的、一致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标准。因而这个判例对于未来相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很高的指导价值

我们不妨预想一下再审会从哪些方面进行调整?

1.会根据当事方的行为、过错程度以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调整责任分配比例,包括吴先生、场馆和现场管理者。

2.再审可能会对场地管理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做出重要调整。

3.案件之所以被广泛关注,是因为它正在让民众困扰,并因而触发社会对善行可能带来法律风险的担忧。这对社会公益行为的影响必然是深远的。

案件的复杂性或许在于:如何划定个体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平衡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社会议题,如何导向社会价值观等,这些理顺了,无疑会对整个社会观念产生重大影响。

最后问一下专家,此类情况的法律立法或完善有没有必要呢?

作为一个初中毕过业的人,基于一些基本认知写这些自己的思考,是希望这些浅显的文字能够被指正,希望通过探讨认识到如何维护社会基本的公序公义和良知。

希望有同感的人点个赞,不认同的也可以拍砖,这都会接受。

我是鲁八两,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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