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女子以“肉偿”为饵出借142620元

凡夫情理法 2024-10-25 17:32:01

福建厦门,男子称某失足女通过“肉偿”诱导向自己借款142620元,后男子要求对方还钱时,对方表示双方已经通过性服务交易还清了欠钱。男子一纸诉状诉将失足女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返还103200元借款及利息。结果,法院判了。在福建厦门,陈某与失足女蒲某在一次性交易后相识。在相识两年间,蒲某以“肉偿”为诱饵,以借贷为名,向陈某索要借款,并承诺每次以600元的性服务价格按次偿还。然而,在此期间,双方见面很少还频繁发生争吵,陈某对蒲某的承诺多次表示怀疑。但是,蒲某在财务困境时,仍然不断以承认债务为理由,持续博得陈某的信任,借助“肉偿”诱导陈某给她借款。后来,蒲某依旧用同样的方式从陈某处骗取了7000元借款,还索要了1040元红包,陈某陆续向蒲某转账总计达到 142620 元。由于,陈某确实对蒲某心存爱慕,其中也确实有部分520元的转账记录属于赠与性质。终于,在陈某的催促下,蒲某提出了还款方案,承诺每月15日向陈某支付不低于2000元的还款额,直至还清借款。但是,蒲某没有履行上述承诺,拒绝还款,陈某对其再次催告,经警方调解也没有结果,蒲某通过更换手机号码、搬家等方式悄悄潜逃。于是,陈某一纸诉讼将蒲某告上法院,要求她返还1032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1、本案中原告陈某主张自己合法借贷的依据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要承担败诉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亦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另外,陈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原告陈某诉求向蒲某转账系借款一事,因证据不足,又牵扯到性交易,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院方不予支持,遂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2、本案中原告一审后的上诉中举证蒲某不当得利的依据理由。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民事活动主体没有法律的依据,而取得的不当财物,依照法律规定,受到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其不当得利。本案中,陈某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认为蒲某通过性诱导的方式骗取自己的103200元款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系蒲某的不当得利,所以应当向自己返还。但是,被告蒲某表示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双方之间就是交易关系,而且通过交易已经还清了自己对陈某的借款。3、法院对本案裁决的依据理由。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浦某提供了自己与原告之间的双方支付宝聊天记录,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关系,而原告陈某对此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陈某认为欠缺了双方对账的信息以及该聊天记录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所以,陈某二审中又提交了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上诉意见。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还是回到了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借款。法院根据庭审调查,查明陈蒲二人基于性交易关系相识,并产生多次经济往来,而且浦某在双方聊天中曾确认过相关数额,并作出还款意思表示。但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关系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所以陈某不能逐笔举证每笔款项借贷合意的形成,且陈某上诉状中陈述案涉款项为不当得利,该主张与其一审主张亦相矛盾。所以,法院认为陈某仍无法提交的证据以证明其与蒲某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最终,二审院方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4、本案涉及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嫖资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双方已经谈好价格或者给付了相应的钱款,就可以据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所以,本案中陈某的相关财产已经成为了嫖资,对于嫖资而言本是合法财产,而被非法用于违法活动,最终的结果是要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的,那么陈某也就无法拿回这笔钱款

第一、洁身自好永远不会错。通过本案,也给再次给大家敲响了警钟,无论何时何地,要守住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做理性与清醒的自己。第二、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原则就是为权力主张者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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