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不仅出借银行卡供他人使用,还截留诈骗资金据为己用
一错再错!男子因盗窃罪被判11个月
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宋芬)男子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当他人采取诈骗手段诱骗受骗当事人往该银行卡转入资金后,他则截留据为己用,此举该当何罪?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给出答案,涉案男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且被责令退赔受骗当事人9030元。
被告人为李某,男,今年32岁,掇刀人。2011年,李某因犯抢劫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去年2月,李某刑满释放。
去年10月中旬,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荆门城区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出借给一陌生人使用。同月28日,李某收到短信提示其出借的银行卡入账9030元。随即,李某将其中9000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后来,借卡人向李某询问9000元的去向时,李某谎称不清楚,并将借卡人的联系方式删除,将9000元用于日常消费。
警方在办理由李某银行卡牵涉的诈骗案时,将李某传唤到案。面对证据,李某如实交代了相关事实。去年底,因构成非法出借银行卡的违法行为,李某被我市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日。此外,因涉嫌犯罪,李某被追刑责。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李某涉嫌犯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4月23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去年10月28日18时许,一外地当事人遭遇诈骗,将自己银行卡内的9030元转入李某出借的银行卡里。后来,该当事人发现被骗后便向警方报警。经侦办,我市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李某。
一审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李某在案发后经警方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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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的认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该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