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在某娱乐会所唱歌时,意外遇见了一名长相非常漂亮的陌生女子,遂上前搭讪。两人攀谈了几句后,男子李某得知女子姓张。其后,两人互加为好友,便各自回了包厢。
晚上九点左右,男子李某在包厢门口,再次碰见了正在打电话的张女士。于是,男子李某欣喜之余,便主动向张女士发出邀请,一起前往会所三楼安全出口处聊天。
张女士没有犹豫,点头答应。不过,由于三楼安全出口人比较多,两人为了寻求安静,便转而前往了二楼与三楼之间的楼梯转角处。
而在此处聊天期间,男子李某有搂抱、抚摸张女士的亲密举动,张女士并未表现出抗拒。当两人在此处待了一会儿后,因不时会有人经过,在男子李某的提议下,两人遂又继续往下,来到了二楼的安全出口处。
而在此处,男子李某继续对张女士实施了搂抱、亲吻等行为,张女士对此也有所回应。男子李某见状,遂把张女士裤子脱下,并采用背立式的方式,与张女士发生了关系。
在此期间,张女士并没有出言拒绝,不过曾推了男子李某一下,但未作其他明显反抗。事后,两人简单整理了一下,便各自回了包厢。
然而,当张女士回到包厢后,好友黄女士见其面色异常,便盘问其去哪儿了,怎么耽搁这么长时间。张女士神色慌乱,始终闪烁其词。
后在好友黄女士的一再追问下,张女士口不择言,便将自己和男子李某之间发生的事情,原原本本地如实相告,并声称是男子李某趁其醉酒之际,趁机侵犯了她。
而好友黄女士得知情况后,立即气愤地打电话报了警。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处置,其后,男子李某被警方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最终,因涉嫌强奸罪,男子李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当案件侦查终结后,男子李某被当地检方正式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一番审理,最后认定男子李某强奸罪名成立,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然而,一审宣判后,男子李某却表示不服,坚决否认自己构成强奸罪,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
庭审上,公诉机关认为:案发当晚,张女士和朋友喝了不少的酒,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是很清醒,加之张女士未满18周岁,认知能力差,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因此,案发时,张女士实际上处于一种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而男子李某明知这一点,却依然趁机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且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故而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然而,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男子李某的辩护律师却辩称:案发当晚,两人采用背立式的方式发生关系,如无张女士的主动配合,或者只要张女士站直身体或是紧闭双腿,男子李某都是无法完成相关行为的。
鉴于两人发生关系时采用的特殊体位,故本案无法排除张女士属于自愿的合理怀疑。因此,请求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男子李某无罪。
二审法院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全案证据,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终认为:
1、本案的案发地点,位于音乐会所二楼安全出口处,系半开放、未封闭场所,且案发当晚,不时会有人从三楼楼道经过。因此,本案中,张女士完全具备求救的条件。然而,案发时,张女士却从没有呼救,也没有企图冲出楼道向他人求救,而这一点显然不合常理。
2、案发当晚,张女士虽然的确喝了酒,但言语清晰、行动自如,在警局做询问笔录时,亦能够详细陈述案件的全部经过,而这明显不符合醉酒的典型特征。据此,无法认定案发时,张女士因为喝醉酒而处于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
3、公诉机关提出张女士未满18周岁,认知能力差,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经查证,此前,张女士有交过男朋友,并有过相关经历。因此,对于公诉机关的该条陈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4、本案中,两人发生关系时,张女士虽然用手推了男子李某一下,但未作其他明显反抗,既没有用言语表示拒绝,也没有试图向他人呼救。且两人发生关系前,男子李某曾搂抱、亲吻张女士,而张女士也有所回应。因此,本案无法排除张女士属于半推半就的合理怀疑。
5、本案发生后,张女士身上有手机,却没有选择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好友黄女士在没有征询张女士意见的情况下,出于一时气愤选择了报警。因此,本案中,无法确定案发后的报警行为,是否为张女士本人的真实意愿。
6、本案中,两人是采用“背立式”发生的关系,因此,案发时,如果张女士不愿配合的话,只需站直身体或者紧闭双腿,男子李某便不可能完成相关行为。鉴于人的肢体语言是其内心世界的真实反应,因此,本案无法排除张女士属于自愿的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男子李某涉嫌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男子李某无罪。
结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