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报道,3月31日晚,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内发生一起校外人员与学生间的冲突事件。因3名醉酒男子假装外卖小哥戏弄一名女同学,双方发生口角,3名男同学发现后进行了制止。此后3名醉酒男子闯入学校,一名醉酒男子掐住男同学小超(化名)的脖子,小超挥拳反击后该醉酒男子倒地。随后警方和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倒地男子被送往医院,小超和另外2名醉酒男子则被警方带走配合调查。在派出所中,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
4月1日,小超父亲收到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拘留通知书,小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小超父亲是醉酒男子先动手打小超,小超属于正当防卫。当地警方则表示,案件正在侦查中,不方便对外透露办理情况。
锁喉作为一种使对方窒息或颈部神经遭受压迫的十分凶残的攻击手法,严重的会致使对方死亡。在遭受非法侵害并感到生命受到威胁时进行反击,符合正当防卫法律要求。
又有人说隔着校门女生取快递骂人后走开,而后男同学骂醉汉,醉汉闯学校门口与男学生打,一直被学生压着打。
而后报警处理,双方和解,互殴和解,而后醉汉受伤住ICU。
按小超父亲说法是妥妥的正当防卫,按所谓知情人说法是先口角,而后醉汉闯学校与男学生互殴,受伤签和解协议。
另外醉汉受伤治疗费用高,所以告小超未来负担医疗成本。
首先互殴怎么认定的,怎么和解的,未经允许私闯学校至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罪等着醉汉,变成互殴,这和别人私闯民宅到你家里打砸,打你,你还手就算互殴,醉汉背后有张三,互殴和解了就没有前边私闯学校的认定了,互殴造成伤害,就是故意伤害,张三都需要叫一声祖师爷,佩服佩服。
互殴是行政处罚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是: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好像没有公布三个醉汉的行政处罚,没有任何一个被拘留。
而后怎么又报警的,其中一个醉汉在互殴过程中头部受伤,发生脑疝,生命垂危,费用巨大,报警后怎么认定的故意伤害罪,刑拘。
故意伤害罪(wounding or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首先你要明白的是,轻伤害案件已经立案,公安机关已经调查取证,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你所说的取保候审就是其中一种强制措施。
其次,故意伤害罪是轻罪,一般都不会批准逮捕,近些年最高检慎捕慎诉的政策出台后,取保的可能性就更大了,除非案件性质很恶劣,比如造成多人轻伤、重伤等。
最后要说的是,案件最长在取保候审期间(12月内)必须移送起诉至检察院,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此期间对方会争取取得受害方的谅解,从而获得法院的从宽处理。
为什么半个月不让取保候审,学生的社会危害性小,为什么不能取保候审而是半个月拘押后,在社会舆论压力下才取保候审。这里边是否有张三的影子。
4月15日,济南市公安局表示该案已提级办理,并邀请济南市检察机关同步介入案件。同日,涉事学生父亲告诉南都记者,他在查看监控视频后发现,孩子是被醉汉掐住脖子后才“朝他脸上打了两拳,之后醉汉摔倒在地。目前醉汉已从ICU转到普通病房。”
15日,济南市公安局表示,公安机关对网传“大学生与醉汉冲突被刑拘”一事高度重视。于12日成立法制、刑侦等多警种组成的专案组进驻济南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对该案提级办理,并邀请济南市检察机关同步介入案件给予指导监督。
济南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案件调查情况将适时公布,同时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