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程序该如何进行?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09:46:34

基本案情

李某是一名木工,2023年4月17日,李某在北京某公司厂房施工时被工地上一台汽车吊机吊起的木料砸到头部,后被送至医院救治。李某受伤治疗出院后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其损失。但不幸的是李某在诉讼的过程中因脑外伤并发症死亡这时候案件是否会就此终结呢?法院又会采取怎样的措施呢?

律师解读

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的,并不必然代表着该案件要终结审理。若原告没有继承人的,终结诉讼。若有继承人的,中止诉讼,并根据继承人的态度来决定是继续审理还是裁定终结诉讼。继承人表明参加诉讼时,被继承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有效,案件的结果也由其承担,此时原告的继承人也就成为原告。继承人表明放弃诉讼权利的,则终结诉讼。

若被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也需要分情况区别对待。若被告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终结诉讼。如果被告有继承人的,中止诉讼,待被告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若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继承人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若继承人表明放弃继承,不参加诉讼,需查明被告的遗产,判决由已死亡当事人的遗产进行责任承担。

但如果涉及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无论原告死亡还是被告死亡,都应当终结诉讼。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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