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竞争性磋商中的串通行为?

智能科技苑 2025-01-15 19:51:07

表明串通行为的迹象和认定方法有:

①异常报价:如果不同供应商的报价异常一致或差异极小。

②技术方案相似:不同供应商提交的技术方案或服务内容存在高度相似性,包括方案的结构、表述方式或细节错误。

③供应商行为模式: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的行为异常,如无故撤回报价、修改报价或在磋商中表现出不自然的行为。

④异常的磋商过程:磋商过程中出现不寻常的快速达成一致、缺乏实质性谈判或供应商之间明显的默契。

⑤历史交易记录:分析供应商过去的交易记录和合作历史,这里可以利用标标达的乙方画像功能直接搜索中标单位,以“科大讯飞”为例,对比不同项目中的报价、中标情况等信息,寻找一致性或异常模式。

你可以通过统计供应商的中标频率和中标项目,评估其市场竞争力和可能的市场控制力,还可以识别与特定供应商频繁合作的其他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分析是否存在固定联盟或串通的迹象。

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里有明确规定串标情形,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直接适用87号令的规定。

具体来说,如果在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供应商出现了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串标情形,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里并没有相关规定,这时候不能直接依据87号令来认定供应商串标。不过,如果磋商文件里明确规定了“供应商若出现了87号令第三十七条中的情形,视为串标”,那就可以根据磋商文件里的规定来认定供应商串标。

再者,认定串通行为时,得看供应商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比如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就属于恶意串通。但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仅凭一些规律性报价等现象,也不能轻易认定为串通行为。

举个例子,有个案例是三家供应商投标,第一次报价依次增加800元,这种规律性差异虽然可疑,但最终因为没有明确证据进一步认定围标串标,所以被驳回投诉,判定供应商之间不存在串通行为。

所以,认定竞争性磋商中的串通行为,关键在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供应商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而且得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具体规定来判定。这可不是件简单的事儿,得仔细分析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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