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能否顺利执行两年前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是从业者近期关注的热点。
6月28日,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在“第二届ESG全球领导者峰会”上表示,互联网信息平台是我国的一大优势,应当利用好。这些平台不能只做助贷业务,要做联合贷款,平台金融公司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跟贷,比如不超过10%,保持风险留存。这一比例不宜过高,联合贷款如占用大量的资本金,会压抑平台的助贷优势。
楼继伟提到了助贷、联合贷、资本金比例等问题,是《办法》关注的核心,也是行业关注的焦点。此番言论,引发热议。
《办法》的实施日期是2020年7月17日,按照原本的要求,过渡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也就是说下个月2022年7月17日就应该正式执行。
但近年来疫情等因素影响较大,信贷需求疲弱。互联网贷款业务也受重创。详见《警惕“坍塌式”风险,消金余额规模下降4千亿元,下半年如何解?》
因此,为了应对经济下行、对冲市场主体信贷需求走弱,这一《办法》能否如期执行,在今年上半年本就在监管层与业内画上了问号。
消金界了解到,近期监管已向多家大行和少数中小行征求意见,意在延迟执行新规。有从业者看到了相关的文件,表示监管用心良苦,从实际出发,应该最终不会从严从重执行。
毕竟经济增速放缓,社融数据不佳。5月新增社融总量强势反弹,至2.79万亿元,较4月的9102亿元大幅增加近1.88万亿元。政府债券增量融资1.05万亿,是支撑5月新增社融的主要动力。
从具体条款看,网贷新规涉及到互联网贷款主要是1年期以内的消费贷款,而2021年11月至今,全国消费贷款增量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因此我们也应理性看待延期执行的政策。对于行业是一时的利好,但不管是否延期,2022年7月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所有存续互联网贷款业务均应对照《办法》规定,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银保监会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26项,其中顺位排序第一的便是制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可见这一《办法》的重要性。
01
《办法》内容梳理
《办法》定义的互联网贷款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定义范围内的互联网贷款。
《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方面提了哪些要求?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应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二是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三是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可通过应用程序接口等技术手段,在获客、合同签订等环节与合作机构开展基于应用场景的合作。四是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办法》是否限制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展业?
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
02
《办法》内容总结
《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是合理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
二是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
三是规范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
四是强化消费者保护。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合作机构进行清收。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提出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制定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逐步有序压降。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所有存续互联网贷款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之后发布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2021年2月20日,为推动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
第一条、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第二条、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五条、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第二条、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这些规定都进一步收紧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资金供给和展业范围,使得行业规模增速放缓,多头和高负债客户逾期升高,信贷资产风险波动走高的总趋势没有变。
银行网贷新规的落地和整改这两年,对行业而言虽然是阵痛期,但是长期是利好。而面对疫情影响从实际出发,在处理主要需求不足的矛盾中,应该来说利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