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第一次非自愿,后来多次自愿,男子构成强奸罪吗?

拍案烟屡 2024-08-17 00:58:01
简要案情:

男子靳某是一名无业游民,不仅整日游手好闲,而且还染上了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由于不良恶习,男子靳某虽然已经年近三十,然而一直处于单身状态,没有姑娘看上他。

后经邻居王某牵线搭桥,男子靳某才与同村女青年郝女士相识相恋。而在恋爱过程中,男子靳某的不良恶习逐渐暴露出来,郝女士见男子靳某品行不端,于是便终止了恋爱关系。

两人分手后,男子靳某多次到郝女士家求情,想与郝女士和好,并再三保证会改掉自己的恶习,然而却遭到了郝女士的严词拒绝。其后,怀恨在心的男子靳某,决定展开报复。

这天,男子靳某居然趁着夜黑风高,化装成蒙面人,蹲守在郝女士外出回家必经的一条小路上,持刀威逼将郝女士拖拽到一片小树林中,不顾郝女士的强烈反抗,对其实施了侵犯行为。

事后,男子靳某还采取变音调的方式,持刀威胁郝女士不准报案。当郝女士胆战心惊地回到家后,立即向父母诉说其遭遇的一切。

然而,传统保守的郝女士父母,为了郝女士名声以及安全考虑,却最终决定不报案。事发半个月后,男子靳某发现郝女士果真没有报案,当即安下心来,并决定“乘虚而入”。

其后,男子靳某买了很多礼品,前往郝女士家提亲。在郝女士家,男子靳某当着郝女士父母的面,一面诉说自己对郝女士的真挚情感,一面言之凿凿的保证一定会痛改前非,改掉自己的不良恶习。

最终,郝女士在父母的劝说下,鉴于自己已经被人侵犯过,遂同意了男子靳某的提亲。两人和好如初后,很快便进入了蜜恋期,期间,郝女士多次自愿与男子靳某发生了关系。

然而,就在两人已经谈婚论嫁,准备领取结婚证时,男子靳某在一次喝醉后,说话不慎,得意忘形之下,竟然说漏了嘴,把自己曾经侵犯郝女士的事情和盘托出。

郝女士得知事情真相后,震惊不已,并在极度气愤之下,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随后,因涉嫌强奸罪,男子靳某被警方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不过,男子靳某到案后,却拒不承认自己构成强奸罪。男子靳某认为,虽然郝女士第一次非自愿,然而后来却多次自愿,而且两人还属于恋人关系,已经谈婚论嫁,故而其并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男子靳某究竟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男子靳某不构成强奸罪。

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解答》中规定:第一次发生关系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关系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本案中,男子靳某第一次与郝女士发生关系时,虽然违背其意志,但事后郝女士并未告发,后来双方恋爱后,郝女士又多次自愿与男子靳某发生关系,因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男子靳某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然而,笔者却认为:男子靳某构成强奸罪。

主要理由如下:

1、《解答》中所指的情形,一般是指第一次违背妇女意志发生关系时,女方多是“半推半就”或者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程度并不很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男子靳某第一次与郝女士发生关系时,郝女士曾做出了激烈反抗,并非属于“半推半就”。而且,第一次时,男子靳某持刀威逼郝女士发生关系,并非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程度并不很严重的情形”。

2、《解答》中所说的情形,都是指妇女知情的情况下,即她知道第一次违背自己意志与其发生关系的人和以后自愿与其发生关系的人是同一个人。

本案中,郝女士并不知道第一次与其发生关系的人是男子靳某,故而本案并不符合《解答》中所指的情形,即妇女“知情”与其发生关系的自始至终是同一个人。

3、《解答》中所指的情形,是指第一次发生关系时,虽然违背了妇女意志,但事后却得到了该妇女的原谅和认可。

本案中,事后,男子靳某并没有得到郝女士的原谅和认可。这点可以从郝女士得知事情真相后,极度气愤,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得到有力印证。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故而本案中,应当认定男子靳某构成强奸罪。

结语:

女方第一次非自愿,后来多次自愿,男子构成强奸罪吗?

在司法实践中,对那些在第一次时“严重”违背妇女意志,后来虽然该妇女也多次自愿发生关系,但并不“知情”是同一个人,且日后没有选择原谅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构成强奸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