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4日,于某于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处就诊,被诊断为肋骨多发性骨折住院,入院后第三天即2022年1月17日9点15分被告给予于某进行了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于12点28分结束,于12点40分被送入ICU病房。术后约半小时于某突然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1月17日15点45分死亡。
二、患方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被告某某医院赔偿原告498,533.27元。
三、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1、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依据,即原告依据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提起诉讼主张损失和承担责任比例有误,应当依据原告上一次诉讼时人民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Y0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被告同意按照该鉴定意见确定的参与度10%-20%区间,即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2、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以实际发生金额*15%承担赔偿责任;住院伙食补助、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尸体检验费、司法鉴定费、医疗事故鉴定费同意在原告提供相应证据后承担15%的赔偿责任。
3、不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于某在主动脉粥样硬化的基础上,因车祸主动脉损伤及主动脉夹层形成,于内固定术后夹层破裂,导致急性心包塞和失血性休克而猝死。
五、司法鉴定意见
2022年9月28日Y0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患者于某,男,出生于1957年12月7日。某某医院对于某的诊疗过错参与度(原因力大小)范围约10%-20%。
六、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
2023年7月3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某市医学会对于某与某某院医疗事故争议案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七、庭审意见
本案中,患者在被告处就诊后死亡,经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院予以采信。后原告于2022年提起诉讼并申请对于某在被告处接受诊疗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故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至于原告要求依据某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要求被告承担因于某死亡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35%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因为该鉴定意见系行业鉴定意见非司法鉴定意见;
且在本院受理的x2210号案中进行的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原告提供的某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不足以推翻前述鉴定意见,故某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本案的裁判依据。
八、损失计算
1、原告主张产生的医疗费15,696.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0元、护理费387.00元、尸检费15,000.00元、司法鉴定费9,750.00元,因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至于赔偿比例,基于医患双方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18%为宜,即上述五项的赔偿数额为7,377.03元(40,983.51元*18%)。
2、至于原告主张的复印费54.00元,虽被告不认可,但收据上盖有复印单位印章,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承担9.72元。
3、伤残赔偿金为135,550.08元(47,066.00元/年*16年*18%)、丧葬费为8,828.46元(98,094.00元/年/2*18%)。
对于原告主张的某医学会进行鉴定的鉴定费2,500.00元,因该鉴定意见未被本院采信,故该费用不属于本案诉讼中产生的必要费用,故不应由被告承担。
4、考虑到患者系二原告的父女关系及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15,0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九、法院判决
2024年2月6日判决,被告某某医院承担18%的责任,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1,765.29元、精神抚慰金15,000.00元,共计166,765.29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