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中小学校长的一项权力始终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那就是职称资格审查中的权力。众所周知,职称关乎到教师切身利益,因为它与工资直接挂钩,因而获得更高一级职称岗位成了老师们不懈的追求,但由于现行职称评审制度的种种限制尤其是职称岗位比例限制导致很多教师无缘职称评定。
在一所学校里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教师人数又往往多于既定的名额数,这就把最终上报参加职称评审的教师人选的决定权推到了学校职称评定委员会。但人们往往都认为最终的决定权在校长手上,校长想给谁就给谁,尽管这可能是一种误解或曲解,但这种观点或看法却始终流行在教师群体当中,也许是惯性思维吧。
此外,中小学校长还有一项权力也是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那就是全国各地已经实施和即将实施的县管校聘改革中的校长权力。按照教育部的既定部署,在总结全国多个试点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已于2020年全国推广并在202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得到了正式确认。
“县管校聘”改革强调并改变的三个职能之一就是校长由“用人难”变成“选能人”,特别是学校在用人方面,由过去的“行政命令式的编制管理”实现了“双向选择式的岗位吸引”。县管校聘中的校长由“用人难”变成“选能人”,这无疑进一步提升和放大了校长手中的权力,“校长想选谁就选谁”也就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中小学校长手中的这两项权力关乎到教师的切身利益而且这两项权力也将始终并长期存在,不管人们对校长能否正确运用好手中的这两项权力存在有多大的质疑,但从校长推选机制的初衷以及很多地方实行的校长职级制改革来说,还是要相信校长的公平公正!此外,校长也还有一项属于自己的应得或应有的权利。
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很多人认为校长会利用自己手中得天独厚的权力为自己晋升高级职称扫除障碍并铺平道路。每年到评职称时,校长都会成为老师们吐槽的对象,这已经成了一种思维定势。老师们总是认为校长凭借自身的权力和特有的关系不费吹灰之力就能如愿以偿地评上高级职称。
这样的校长在现实生活中评职称时可能存在但应该不是普遍现象。那些利用自身权力和关系评上高级职称的校长受到老师们的吐槽和鄙视很正常,但绝大部分评上高级职称的校长应该都是符合学历、年限等资格以及符合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明目张胆地“掠夺”高级职称这种稀有资源的校长毕竟是少数!
评上高级职称的校长可能是在当校长之前有突出表现并符合相关规定而评上的,也可能是在当上校长之后并兼有上课任务而且符合职称评审要求而评上的,无论是通过专技岗还是管理岗评上高级职称,这些都是校长们跟普通教师一样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应该享有的权利。
至于那些在教师职称评审资格审查中滥用权力的校长、在教师竞聘上岗或异地流动中滥用权力的校长,以及那些当上校长之后就长期不再兼课并在高级职称评审时动用手中权力评上高级职称的校长,在现如今网络发达以及教育领域反腐倡廉的氛围下很有可能会得到惩治。不管怎样,校长的两项权力最好能受到强力监督,但有一项权利也是自身应有的。
校长是好人,监督的人是坏人怎么办?